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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一起結伙持刀搶劫殺人案判決,律師稱判決書『自相矛盾』,家屬決定提起上訴
結伙持刀搶劫並殺死一人的團伙成員,近日經瀘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後分別被判刑。被害人王力(化名)的女兒王娟,面對這份長達27頁的判決書感到納悶:5名被指控搶劫的被告人中,竟然有4人構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其中,動刀殺死父親的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因投案自首被『依法從輕處罰』;另一被告肖某則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李某某,構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瀘州市檢察院對王娟提出的抗訴申請,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日前,王娟決定向省高院上訴,要求撤銷瀘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對這起案件重新作出判決。
行凶落網 持刀搶劫團伙成員多次作案2008年10月10日,瀘州市民王力和夏蓮(化名)在城區濱江路河灘遭遇一伙暴徒持刀搶劫,王力反抗中被李某某持獵刀從背後刺入死亡。李某某等5人搶走被害人兩部小靈通後逃走。幾天後,瀘州警方相繼將李某某等5人抓獲。
今年5月,瀘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楊政、肖某、吳某某和阮斗均犯搶劫罪,被告人吳洪強犯窩藏罪,向瀘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瀘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楊政、肖某、吳某某和阮斗均分別伙同或共同作案,采用持刀威脅、毆打等暴力手段,在城區百子圖、濱江路等處搶劫作案5次,並致被害人王力死亡,構成搶劫犯罪。吳洪強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構成窩藏罪。
法院判決 家屬不服 均有立功四被告減輕處罰瀘州市中級法院稱: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被告人肖某、吳某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判決書還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親友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政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阮斗均,被告人阮斗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肖某、吳某某,均構成立功。肖某協助公安機關抓
獲李某某,構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月25日,瀘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轟動酒城的持刀搶劫殺人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13年、10年、9年、8年,並分別處5000元至1萬元罰金。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吳洪強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庭審中,王娟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向5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計28萬餘元的賠償請求。瀘州市中級法院判決5名搶劫犯罪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5609.84元。王娟認為,這個結果與自己作為受害人承受的損失相差太遠。
王娟還發現:判決書對於5名被告人何時支付賠償沒有作出時間限定,『法院告訴我說,要等被告人刑滿出來後掙了錢纔給我。』
抗訴受限將上訴至省高院拿到判決書後,王娟立即向瀘州市檢察院申請對刑事部分提出抗訴。7月31日,瀘州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答復申請人:檢察院決定『不予抗訴』。瀘州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抗訴的條件』。
本報就本案有關問題,先後與瀘州市中級法院和市委宣傳部,輾轉聯系采訪事宜,均無果而終。
王娟決定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高院撤銷瀘州市中級法院(2009)瀘刑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8萬餘元。
律師點評表述不當判決書自相矛盾瀘州市法學會副秘書長白聯洲表示:本案中有3名被告人作案時未年滿18周歲,持刀致死受害人的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時不滿16周歲,『這些都是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瀘州市中級法院對5名搶劫犯罪被告人一審判決,『刑事部分輕判、民事部分少判、且項目和計算標准不清楚。』但還『不屬於判決畸輕』;針對判決書對李某某有『投案自首』從輕情節,肖某又有『協助抓獲』立功表現,白聯洲認為:『判決書表述不當,出現了自相矛盾的情況。』
四川省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表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持刀搶劫並致一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屬於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規定應予嚴懲的暴力犯罪,對被告人作案時未年滿16周歲或18周歲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受害人親屬應該理解並接受』。但該案5名搶劫被告就有4名有其他從輕情節和立功表現『讓人生疑』。
郭剛認為,如果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節並予以減輕處罰,則被告人肖某『協助抓獲』的立功表現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