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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醉路虎』定罪:危險程度與爆炸放火相當
2009年08月13日 13:36:52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黑龍江新聞網訊 據生活報報道,交通肇事罪何以上昇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樣的定罪標准是否准確?記者采訪了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

  段接偉說,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喜軍深度醉酒駕車衝入夜市,完全無目的的撞死撞傷群眾,在客體上滿足了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張喜軍駕車衝入鬧市,使得群眾在毫無准備的情況下,突然面臨這一巨大的危險情況,其危險程度與爆炸、放火等危險方法的危險程度相當。

  再從主觀角度進行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盡管張喜軍自稱其在犯罪時已完全不省人事,並非故意撞人等,但仍應認定為故意,其原因在於,機動車駕駛作為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必須取得駕駛執照並經審驗合格方可駕駛上路,同時酒後駕車作為一種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張喜軍在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過度飲酒,其應該很清楚地知道這種情況下駕車的危險程度,然而其仍然在深度醉酒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因此在主觀上認定其為故意是正確的。張喜軍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刑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因此公安機關以此提請逮捕符合法律的規定。

作者:    來源:生活報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