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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加入反扒志願者大隊,不計個人得失,忠誠履行職責,為創建平安海口,營造和諧社會,奉獻自己的力量。』這是很多反扒志願者在加入海口市義務反扒志願者大隊時大聲喊出的誓言。但這一莊嚴誓言並未約束住少部分反扒隊員的不端行為,他們反而乾起了敲詐勒索的勾當。8月12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海口市義務反扒志願者大隊原隊員張某等4人8~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張某、王某、肖某、蘇某4人原均為海口市義務反扒志願者大隊隊員,2009年2月,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7月27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張某指使被告人王某、肖某、蘇某去海口市南大橋下抓偽造證件人員,然後勒索錢財分贓。之後,由蘇某佯裝辦理假證件的客人與制作假證件的李某(另案處理)聯系,雙方約定到海口市龍華區龍昆南路龍泉漁村門口交易。當天10時許,李某拿著做好的假證件到龍泉漁村門口與被告人蘇某交易時,被被告人肖某、王某、蘇某抓獲,後打電話告知被告人張某。張某到現場後,與被告人王某、肖某、蘇某一起將李某帶到海口市金宇路映山紅酒店門前,威脅李某如不拿錢私了,就將其送到派出所處理。李某害怕被送到派出所,遂當場給被告人張某人民幣1100元,4名被告人拿到錢後,即放走李某。事後,被告人張某分得贓款5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贓款300元,被告人肖某、蘇某各分得贓款150元。
2009年2月14日,被告人張某再次指使被告人肖某、王某、蘇某去海口市南大橋下抓偽造證件人員,勒索錢財。被告人張某安排陳某(另案處理)以辦假證件為由聯系偽造證件的廖某(另案處理),約定在海口市美蘭區龍昆南路藍寶石KTV門口交易。當晚21時許,當廖某拿著偽造好的證件來到藍寶石KTV門口交易時,被守候在此的王某、肖某、蘇某等3人抓獲,並將廖某帶到海口市白坡裡警務室,交給張某處理。張某在收取了廖某的老鄉400元人民幣後,將廖某放走。
法院同時查明,2009年2月11日下午,王某在海口市解放西路百貨大樓旁抓住涉嫌盜竊的許某,利用自己曾是海口市義務反扒志願者的身份,從許某處勒索了一部手機,銷贓後得款人民幣120元。同年2月21日,王某在海口市海秀東路金山大廈門前,再次抓住許某並向其勒索。因許某沒有財物提供,王某欲強行將其帶至派出所處理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海口市龍華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肖某、蘇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抓捕違法犯罪人員為由,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但鑒於被告人張某等人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根據4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張某、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肖某、蘇某有期徒刑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