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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一屁股賭債,無奈之下只有賣了用來結婚的房屋。如何把只值20多萬元的房屋賣出好價錢呢?男子譚某竟然想到一房二賣。
今年27歲的譚某是豐都縣人,2006年7月19日與女友以按揭方式,在大渡口區松青路45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准備結婚用。
譚某好賭,到2007年欠下幾十萬元賭債。眼看到年底,追債的人三天兩頭找上來,譚某無奈,跟女友商量將婚房賣了還債。由於房子是按揭的,即使賣了房子,譚某也拿不到多少錢。怎麼辦?他想到了一房二賣。
2007年11月6日,兩人將該房屋以2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一位姓餘的先生,並簽訂了協議。由於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在簽訂協議後,譚某先後從對方手上收到13萬元房款。
與此同時,譚某又將他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拿到二手房中介公司登記售房。去年1月2日,一位姓譚的先生看中該房,雙方談好26萬元成交。為此,譚某及女友付某與譚先生、二手房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後譚某將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房屋鑰匙交給譚先生。此後,他收取譚先生購房款共計11萬元。
就算這樣,譚某仍不甘心。去年1月9日,買房的譚先生將商品房合同原件交回開發商辦理房產證。譚某知道後,背著譚先生謊稱要退住房公積金,從開發商那裡借走合同原件,交給顧先生作為借款抵押,成功借到6萬元。
得到這些錢後,譚某全部用於還債和揮霍。去年4月13日,餘先生、譚先生發現譚某一房二賣後,找譚某解決,譚某竟趁兩人不備跑了,餘先生、譚先生報警。
大渡口區法院一審認定譚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譚某不服,提起上訴,稱自己只是欠餘先生、譚先生房款,不是詐騙。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譚某因賭博欠債後,將一房二賣,並將收取的房款揮霍,現已無償還能力,主觀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