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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手機『靚號』盜竊案宣判 法院以盜竊定罪
2009年09月01日 08:47:31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備受關注的浙江首例盜竊手機『靚號』轉讓獲利案,今天在浙江溫州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倪志傑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狄某(未成年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元。其中比較有爭議的是罪名定性問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詐騙罪,法院終以盜竊定罪。

  2008年6月份,被告人倪志傑、狄某事先預謀盜竊他人移動電話號碼,然後通過狄育纔掌握的樂清市柳市鎮某大賣場工作人員移動平臺的工號及密碼以高價非法轉賣給他人。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狄某在網上搜索到號碼為136***55555的五連號,發現該移動號碼處於停機狀態,遂將此號碼掛在網上要出售,通過互聯網與在網上求購五連號的餘某聯系,並談妥以人民幣35000元的價格將該號碼出售給餘某。

  次日中午,被告人倪志傑到柳市鎮車站邊與餘金演碰面,並將餘某提供的身份證信息通過電話報給狄某,後被告人狄某通過大賣場工作人員的工號及密碼將原機主的移動號碼136***55555非法過戶給餘某,餘某查證後將35000元(含話費4973.85元)交給被告人倪志傑,後倆被告人對該款予以分贓。案發後,倆被告人已退還給餘金演35000元。

  本案爭議最大的是關於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犯詐騙罪、盜竊罪起訴指控,其認為倪志傑、狄某隱瞞自己非該移動號碼持有者及非手機賣場工作人員的身份,將手機號碼出售給買家,使買家對手機號碼的來源及交易方式產生錯誤認識,誤以為該號碼已被自己取得,從而向兩人支付3.5萬元。買家被騙取的是手機號碼轉讓費3.5萬餘元,故涉嫌詐騙罪的數額應為3.5萬餘元。由於手機號內存有近5000元話費,已隨號碼轉移給了買家,並由其使用,應該說買家對手機號碼內的話費已經實際取得了佔有權以及使用權,這近5000元應認定為涉嫌盜竊罪的數額。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倪志傑的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倪志傑犯詐騙罪和盜竊罪均缺乏法律依據,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在交易時並不知道電話卡裡有話費,並沒有共同盜竊的故意,認為被告人倪志傑無罪。被告人狄某的辯護人辯稱其行為系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因盜竊罪立案標准重於詐騙罪,故應擇一重罪即以盜竊罪、金額為5000元以內定罪量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倪志傑、狄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盜取他人移動電話號碼及內存的話費,並予以變賣,銷贓得款3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倆被告人將他人的移動電話號碼及預存話費變賣,是盜竊後的銷贓行為,並非詐騙行為,對倆被告人應以盜竊罪一罪認定,故公訴機關指控倆被告人盜取他人電話號碼後予以變賣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倪志傑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倪志傑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但辯稱被告人倪志傑構成盜竊罪缺乏事實依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狄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狄育纔屬於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擇一重罪即以盜竊罪,數額為4973.85元的理由,也不成立,不予采納,但辯稱構成盜竊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鑒於被告人狄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案發後倆被告人已主動退清贓款,故對被告人倪志傑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狄某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袁爽    來源:中新網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