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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的法律與社會問題:用法與罰"擰緊"酒瓶
2009年09月07日 15:11:40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哈爾濱日報訊 據媒體報道,6月30日晚,南京市一名男子在江寧區東山街道金盛路醉酒駕車,致5人死亡、4人受傷,死者中包括一名孕婦。目前該男子已被刑拘。南京市多家政府部門7月1日決定,從當晚起開展為期100天的禁酒風暴。

  事件發生後,引發各界的廣泛討論,討論的焦點在於就這起造成5人當場死亡的慘烈事件,對司機該如何定罪?由於目前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網友普遍認為如果這樣處罰顯然定罪過輕,只有對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加大處罰力度,纔能有效遏制酒後駕車之風。後據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透露,7月8日下午,江寧警方向他們送達了《提請批准逮捕書》,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張明寶,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江寧區檢察院介紹,警方提請批捕張明寶後,檢察機關即日開始審查此案,7日內會做出是否逮捕,以涉嫌什麼罪名逮捕的決定。

  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去年底的孫偉銘無行駛證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理上講,醉酒駕車,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對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規定醉酒駕車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等到發生事故後纔追究刑事責任,纔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醉酒駕車

  醉駕事件頻發凸顯法律缺失

  黑龍江省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元慶:一次次的醉駕惡性案件的曝光,把我國現行與之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一下子推到了世人的面前,這些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從沒有如此激烈地被人們分析、批評與指責。相似的醉酒駕車肇事案,也被分別運用於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甚至有人提議是過失殺人罪。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呢?是單單考慮到民憤嗎?

  法理上講,醉酒駕車,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對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規定醉酒駕車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等到發生事故後纔追究刑事責任,纔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醉酒駕車,纔有利於防范醉酒駕車產生的嚴重交通事故,讓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這樣,南京這起慘烈車禍發生的機率就會更小一些。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與故意的區別。主觀故意的人,如果不設法隱匿自己,通常會視死如歸。表面上看,這些肇事者並不像這種變態狂。可是,如果他懂得利用這一點,完全可以有意喝醉,用酒後行為失當,來掩飾故意殺人的目的。這樣等待他的,只是坐幾年牢而已,而無須償命了。當然這些都是假設,如果是真的誰又知道後果呢?可見,僅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兩項,已無力分辨、證實或證偽上述可能。對此類案件來說,法律的智慧顯得有些不夠用了。

  肇事者對生命的嚴重藐視,點燃了輿論的怒火,雖然肇事者表示懺悔,並承諾積極賠償死者,但很多人認為賠償不足以償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惡,主張對張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懲,甚至直言將其槍斃。這其實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間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輿論激情之間的落差。對於此類醉酒肇事的惡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適的條款來懲處,形成了盲點,不能滿足民眾對正義的訴求。這樣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對這種惡劣的肇事行為缺乏適當的法律武器,立法機關應該考慮這種民間的正義訴求,針對嚴重醉酒、事後逃逸等民憤極大的肇事者,應加大懲罰力度。

  此外,當下車禍的肇事者一般是強勢方,往往帶有官員、明星、富二代等符號,成了輿論的起爆點,摻雜著社會底層民眾對社會公平的訴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變成公共事件,這將考驗警方的執法智慧和執法公正。比如,明星周傑駕無牌奔馳發生車禍後,先報案再失蹤,最後投案。雖然有酒後肇事的嫌疑,但警方從法律上已經很難認定。這引發人們對執法公正的質疑,好在警方最終認定周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構成肇事逃逸,給了民眾一個說法。

  如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量刑,這一撞死5人的司機最高也就獲刑7年。對這樣的肇事者,應該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訴訟,因為酒後駕車,本身就是一樁非常危險的事,當事人事先應該明知或預料到其行為可能的後果

  應對惡性交通肇事使用『重典』

  哈爾濱律師協會副會長趙連勤:車禍天天有,可是6月30日發生在南京鬧市區的這起慘絕人寰的車禍,簡直就比持刀殺人還令人發指———這個酒後駕車的小老板狂飆1400多米,沿途撞倒9名路人,其中一名孕婦腹中胎兒被撞出令人慘不忍睹。

  說他『殺人』,其實一點也不為過。請看另外一些細節:在發生一連串的事故後,肇事車依然沒有停下來,還是繼續向北逃竄,最終被一位出租車司機和一位熱心市民逼停,司機卻趴在方向盤上一言不發……難怪現場『不少憤怒的市民高喊著要把司機拖出來』。

  類似的『殺人』車禍,還少嗎?遠的不說,就說今年新近發生的:杭州富家子弟飆車撞死大學生的車禍、惠州公交司機不滿加班而狂奔7公裡的4死11傷的車禍……這些車禍都一時『名揚天下』,至於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那就更多了。

  為什麼惡性交通事故多發?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在我們這個社會裡,『違法代價』或者說是『犯罪成本』太低。就南京這起導致5人慘死的車禍,已有不少人在詰問:不就是判個3年以下,最多也就7年以下吧?還有更多的網民群情激憤:應該拉出去槍斃……

  確實,如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量刑,這個撞死5人的司機最高也就獲刑7年。對這樣的肇事者,應該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訴訟,因為酒後駕車,本身就是一樁非常危險的事,當事人事先應該明知或預料到其行為可能的後果。

  有鑒於此,可以理解市民『把司機拖出來』的呼喊聲,也可以理解網民『拉出去槍斃』的激憤情緒。5條冤死的生命難以『瞑目』,用什麼方法來撫慰死者親屬破碎的心呢?對於類似重特大交通肇事行為,應該抬昇『犯罪成本』的量刑空間。誠然,法律是嚴肅的,但是法律條文是可以進行相應修正和完善的。罪罰相當,也體現司法的公正。但願在我們這個法治社會裡,對類似重特大交通肇事行為的『違法代價』和『犯罪成本』能高點再高點。

作者:劉健 金鎰    來源:新華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