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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讀
犯罪年齡趨於中年化;窩案、串案、共同犯罪增多;以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及重點崗位人員犯罪居多……
與之相伴隨的是:利用掌握某些業務審批權、銷售權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好處費;在與其他企業、單位發生經濟關系時,利用職權讓利給對方,獲取巨額回扣、好處費;截留公款進行體外循環,用於個人營利或借給親朋好友進行資金周轉……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從50家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中分析總結出的新特點、新手法,令人震驚。
更加值得警醒的是,這些新特點、新手法暴露出的仍是一些『老問題』———財務賬目管理不規范;『一言堂、一支筆』管理模式在國有企業中依然存在;審批流於形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
防治國企職務犯罪對策:
□加強案件易發環節的防控制度建設
□監管制度不僅要健全而且要日常化
□企業領導乾部的收入應該進行申報
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新動向歷來受到社會關注。記者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采訪時獲悉,該院針對國企職務犯罪現狀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分析。研究發現,『犯罪主體年齡趨於中年化』、『窩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趨嚴重』、『涉案金額大』,構成了當前國企職務犯罪的新特點。
新特點顯現
一些知識化、專業化的年輕乾部逐步走上領導崗位,此類人員犯罪隨之逐年增多;窩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趨嚴重,是另一個必須引起警惕的特點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統計顯示,自2004年至2008年5年間,該院共立案偵查的國企職務犯罪案件佔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38%,涉及了50家國有企業。
海淀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研究分析這些案件後他們發現,國企職務犯罪呈現出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
『從犯罪主體年齡結構看,30歲以上職務犯罪人員約佔98%,其中30歲至50歲的中年人犯罪居多,共63人佔77%。』這位負責人說,『和之前國企職務犯罪年齡偏高的現象相比,犯罪年齡中年化逐漸成為一種趨勢。特別是近年來,一些知識化、專業化的年輕乾部逐步走上領導崗位,此類人員犯罪也隨之逐年增多。』
另一個特點是,犯罪主體以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及重點崗位人員居多。『在國有企業犯罪人員中,企業管理層人員佔犯罪總人數的近61%。其中,涉及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廠長、副廠長等企業領導人員犯罪的佔30%以上;涉及項目部經理、科長、辦公室主任、業務主管等中層領導乾部犯罪的佔30%以上;涉及會計、出納、核算員等佔16%。』這位負責人介紹說。
『涉案金額大』也是一大特點。據統計,自2004年至2008年,海淀區國企職務犯罪案件總涉案金額達到數千萬元,個案涉案最高金額為2000萬元。10萬元以下的佔32%;10萬元以上的大案佔案件總數的68%。其中,100萬元至500萬元(含100萬元)佔23%,500萬元以上的佔5%。
『窩案、串案、共同犯罪增多』,則是必須引起警惕的一個特點。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全部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12件,佔案件總數的21%。其中串案、窩案7件,佔共同犯罪案件的58.3%。
據介紹,海淀區檢察院查辦的北京某液化石油氣公司團伙貪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團伙犯罪:該公司北大供應站站長陳某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並伙同該站職工車某等8名工作人員非法導出液化氣進行銷售。由於涉及人員多,而且他們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液化氣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此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所有國有企業職務犯罪嫌疑人中,涉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的就佔總數的95%;行賄罪佔4%;其他還有私分國有資產罪以及玩忽職守罪。』這位負責人說,這說明,國企職務犯罪仍以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件為主。
著名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縱觀近年來的國企職務犯罪案件可以發現,由於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因此,與行政領域的職務犯罪相比,少數國企職務犯罪人員表現出了更強的主動性和貪婪性,涉及的金額也更為龐大。
新舊手法混雜
利用業務審批權、銷售權收受好處費,被一些人用得『出神入化』;以『小金庫』斂財雖是『老手段』,但也頗受一些人青睞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近年來,國企的生存發展狀況日趨復雜,與之相伴隨的,是職務犯罪手法的復雜化。
『利用掌握某些業務審批權、銷售權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好處費』,被一些人用得『出神入化』。這位負責人舉例說,一家大型企業總裁辦綜合業務科的經理關某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公司的2萬噸進口配額中的3000噸配額指標提供給下屬貿易公司經營,並收取貿易公司好處費人民幣24萬元。
更為復雜的手法還有,『利用負責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改擴建工程來收受賄賂;在與其他企業、單位發生經濟關系時,利用職權虛報業務支出進行貪污或者讓利給對方,獲取巨額回扣、好處費;在受委托追繳企業欠款的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截留、侵佔、貪污公款;利用外銷貨款回收失控的機會,截留公款進行體外循環,用於個人營利或借給親朋好友進行資金周轉』。
『小金庫』也成為少數人大肆斂財的慣用伎倆。『部分國有企業在長期管理和經營過程中,將部分經營收入和預算外資金逐步設為小金庫,其性質屬於國有資產,名義上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對外投資、計劃外支出等。』這位負責人說,『由於日常保管中的手續不健全,並且只有少數主管人員和經手人員知悉,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很難被審計、紀檢、司法機關發現,因此,「小金庫」極易誘發貪污、挪用、私分等職務犯罪行為。』
財務人員通過偽造合同、涂改賬面、虛假報銷、編造支出等方式貪污、挪用公款,也是常見手法之一。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某大學下屬公司財務部出納韓某,在兩年左右的時間內,利用擔任財務人員的職務之便,以支付禮品、借儀器款、往來款的名義,私自填寫轉賬支票,先後3次共挪用本單位人民幣40.1萬元,打入個人的股票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滋生犯罪原因
檢察官認為,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相對滯後,有些行為甚至出現制度『真空』,加之管理隨意、有章不循,助長了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和這些新特點、新手法相伴隨的,仍舊是一些『老問題』———財務賬目管理不規范;『一言堂、一支筆』管理模式在少數國有企業中依然存在;審批流於形式;用人、選人制度不規范;有章不循等等。
『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相對滯後,可操作性不強,有些行為甚至出現法律法規和政策上的「真空」,加之相關的產權分拆和審計評估等監督管理方面法規不健全,助長了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海淀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認為。
管理松懈,違規操作,權力失控,也是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這位負責人說,有的企業雖然也下工夫制定了許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但是遇到具體問題時總感到按照制度辦事比較麻煩,因此在執行規章制度上隨意性較大,甚至隨意簡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有的企業長期違規操作,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有的企業對經營決策權、財產支配權、行政管理權監督不力,特別是對『一把手』幾乎沒監督,以致形成大權獨攬的局面。
『近年來,企業領域的腐敗現象還與商業賄賂密切相關。』林?告訴記者,商業賄賂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漸漸演變成了某些領域通行的潛規則,從中滋生的不正之風使得有權者違反或偏離其應有的職責,濫用權力,損害職務的廉潔性以及企業管理秩序,從而發展成腐敗行為。
『對於一些企業家的落馬我並不感到奇怪。這些年大案要案的發生,都與企業制度相關。』林?說,國有企業在管理制度上是一種金字塔型的科級制度,如果處於塔頂的企業家權力過大,私欲膨脹,而且不受制約,那麼他就可能會將國有企業當作個人的私有財產隨意侵吞。極個別國有企業甚至是整個領導班子集體吞噬國有資產,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制約。
此外,林?還指出,『有少數國有企業因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非常大,並因其「財大氣粗」而改變著所在地的城市外貌,這類企業家更易受到地方官員的青睞。此時,企業的利益與地方官員的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樣的企業一旦發生腐敗,往往很難暴露,查處起來也非常不容易』。
林?說,許多曾經輝煌過的企業家落馬,有著一定的必然性,『如果沒有好的制度和管理,單靠企業家自己控制自己是非常不容易的』。
防治『制度化腐敗』應強化制度建設
『出現個別腐敗現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形成一種「制度化腐敗」。比如某些企業中確立的層層審批制度不但無法有效監督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反而成了某些人為了自己得到某種「補償」的工具。因此,要防治國企職務犯罪,首先應在制度建設上狠下工夫。』海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
據介紹,從查辦職務犯罪的情況看,權力相對集中的部位是職務犯罪案件易發環節,一些關鍵崗位出現多人多次腐敗。『加強對案件易發環節的防控制度建設,是有效遏制國有企業犯罪根本措施之一。』這位負責人說。
林?的觀點是,權力必須受到監督。要避免企業家個人權力過大,一個人說了算,就需要在企業內設立很多制約環節或形成一種制約機制。
『企業內部還要有民主制,要充分發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林?說,『企業重大決策的作出、重大資金的投入、企業轉制等,除了需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和集體負責外,職工代表大會也應該有決策權。』
『此外,監管制度不僅要健全,而且要日常化。要有企業領導機構的集體制約機制,還要有審計機關的定期審計,幾套監管制度一起跟上,雖然不能杜絕腐敗,但一定可以大大減少腐敗。』林?說。
『企業領導乾部的收入要進行申報』是林?給出的另一個對策。他認為,對於搞垮了企業的領導乾部,司法應該介入,查明企業虧損、倒閉的原因,嚴厲懲處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
『國企職務犯罪不完全是個人行為,關鍵在於制度。制度好,壞人受到約束,壞人也可以變好;制度有問題,好人不受約束,好人也可能變壞。』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