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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
2009年09月09日 09:18:2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在司法實踐和百姓的眼中,無法正確的分析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和不能正確的區分。這樣會使百姓不了解具體案情和具體的適用法律時,對法院的判決造成誤解。下面就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做以簡釋。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的判斷標准.判斷的標准是兩者的客體——故意殺人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評判的並不是我之前認為的是不是至人於死亡.對於生命權和健康權兩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乾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

  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發育良好、功能正常、體質健壯、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勞動效能的狀態。健康是盡可能長的維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體內部各器官和勞動能力的完整.但區分起來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方式去判斷,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其特定職業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凶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行凶、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盡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系,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行凶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作者:蔡祥林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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