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孫偉銘案改判意義重大 死刑是不人道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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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時事報道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順安 |
孫偉銘和黎景全在明知醉酒駕駛可能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下,仍醉酒駕駛,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是間接故意,而並非過失犯罪。
在刑法尚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暫時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醉酒駕車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是合理的。在刑法對汽車社會中的醉駕進行相應規定前,這樣的判決是司法機關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進行保障的個案體現,具有標志性意義。
現行刑法是在1997年進行修訂的,由於當時汽車時代尚未到來,因而對汽車安全問題預計不足,對酒後駕駛、醉酒駕駛的規定很難適應目前的需要。按照目前刑法對酒後駕駛的規定,只能按酒後肇事罪處罰,但這又僅限於過失犯罪,最重也不過是7年,處罰明顯偏輕。
在刑法對醉酒駕駛未做出明確規定前,將其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比較合理,但這樣就可能帶來處罰過重的問題。
死刑畢竟是一種不人道的『報應』刑罰,而無期徒刑則是一種『教育刑種』,而且只有『罪大惡極』纔能適用死刑。判處死刑的話,就談不上教育的作用了,只能起到威懾的作用。我贊成把『死刑』改判為『無期』。從教育角度處罰,對醉酒駕駛者不應頂格處罰,這也符合刑法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生效判決對其他案件的裁判沒有當然的約束力,但是,孫偉銘案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其標志性意義重大。應該從立法上盡快做出調整,以便在今後的案件中以相關法條作為明確依據,纔能避免已有的判決成為『判例法』,法院今後判決類似案件時纔能有法可依。
在刑法對汽車社會中的醉駕進行相應規定前,這樣的判決是司法機關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進行保障的個案體現,具有標志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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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編輯:呂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