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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承諾將工資全部交給女兒,直至其大學畢業,但中途以女兒早已成年為由反悔。經兩審終審,父親被判敗訴。近日,濟南歷下區法院執結了這起女兒向生父索要撫養費的案件。
2007年李某父母協議離婚。協議書約定,父親將工資卡交付母親保管,用於撫養正在上大學的女兒李某。此時,李某是某電影學院的學生,名下有濟南房產2處,北京房產1處。同時,她拍過多部電影、電視劇、短片和廣告,收入不菲。協議書簽訂不久,父親以女兒已經成年,也能獨立生活為由,遂將自己的工資卡掛失,使女兒無法得到撫養費。
2007年底,女兒李某將父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父每月支付撫養費5600元及欠支的撫養費。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為撫養費糾紛。女兒名下有多處房產,在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兒無力支付生活及教育費,以及確需每月支出5600元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故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女兒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08年 11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父親將工資卡上的錢給女兒,直至其畢業,是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內容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父親應當履行承諾。二審法院作出改判,判令其父支付2007年2 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撫養費89760元,並自2008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4080元。
因其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2009年1月,女兒李某申請強制執行。2009年6月10日,法院相繼依法采取了一定的強制措施。迫於強制執行的威懾,其父履行了全部支付義務。
點評
歷下區法院執行局局長趙學強: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法定的撫養義務是將孩子撫養到18周歲,孩子成年後,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就已經履行完畢。在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前提下,父母給予子女錢物,或者繼續承擔其生活費用,則是一種協議行為。按照民法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約定優先的原則,當事人既有真實意思表示的約定,就應履行。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離婚時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父親應當履行。因此,雖然女兒有多處房產,也完全有能力自己承擔教育費和生活費,但這些都與協議約定內容無關。女兒是根據協議約定提出的請求,而不是要求父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因此,女兒贏得了這場父女間的贈予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