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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方授權播放的一段電視新聞中,記者了解到肇事者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中稱,她肇事原因是因為其駕駛的『寶馬』車存在制動故障。但在簡短的新聞中,成某並未解釋其駕車逆向行駛、肇事後棄車逃離和『寶馬』車制動故障之間的關聯性。顯然,警方並未完全采信其說法,『寶馬』車的車況細節、肇事時該車的行駛狀態、成某血樣中的敏感成分(如:酒精、毒品、精神類藥品等),目前都是警方最希望掌握的關鍵證據。而這些物證,也將最終決定成某在本起事故中所負的責任輕重。
由於成某是在肇事12小時後纔向警方投案,給物證部門分析其血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警方正將成某的血樣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較常規血樣檢測更嚴密的深度檢測,而檢測所需時間也將相對增加。
事故受害方家屬代表林雨纔告訴記者,他們已經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給警方,要求警方盡快查明真相、懲辦肇事人,並幫助死者家屬得到合理的善後賠償。
現狀易縱容『酒駕肇事逃逸』
由於迄今警方尚未排除『寶馬女』系酒後肇事逃逸的可能性,公眾對類似酒後肇事逃逸事故的議論形成了熱點。
在知名本地論壇『寬帶山』上,網友『yaojing』昨天發帖提出:由於現行法律不完善,同樣的致人死亡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刑罰通常的上限是7年,而酒駕肇事的刑罰很可能是十年以上,近期執法部門對酒駕行為的從重從快處罰,導致現在很多酒駕肇事司機在闖禍後選擇先逃逸再自首以減輕刑罰……『yaojing』認為,開車致人死亡的肇事後果,根據常理,其主觀惡意和相應受處罰的嚴厲程度應當依次為:肇事逃逸>酒駕肇事(不逃逸)>普通肇事(不酒駕不逃逸)。可按照現在的法律規范,反而是逃逸的刑罰輕於酒駕的刑罰。
在某車友論壇中,有人甚至非常專業地提出,一方面目前警方對血液酒精含量的測試技術仍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刑法》中對於『交通肇事罪』可能適用7年以上刑罰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局限較大,導致在類似『9·13』案件中,一旦警方不能證明受害人林某在『寶馬女』逃逸時仍然存活,其死亡是因為『寶馬女』逃逸未能及時接受治療所致。本著『疑罪從輕(從無)』的原則,最終的法院宣判可能會認定死者是在事故中直接死亡,而對肇事逃逸的司機只在三年至七年的刑期中量刑。如果肇事方對受害人家屬善後積極的,甚至可能只判三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