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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女生為情所困跳樓身亡 父母狀告學校索賠
2009年09月21日 09:37:3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去年12月上旬,18歲的中專女生曉敏,在浦口一家旅館跳樓身亡。事後,她父母到學校整理遺物,卻被告知女兒已被『除名』,理由是開學後既不到學校報到,也不履行請假手續。曉敏的父母認為,女兒之所以跳樓,是因為被學校除名精神壓力過大,於是將學校告上法院,索要經濟賠償。但學校卻說,曉敏是因為感情問題跟男友吵架纔負氣跳樓的,與學校無關。近日,南京玄武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9日下午,南京浦口桃園的一家小旅館內,發生了一起跳樓事件。跳樓者是一名18歲的少女,名叫曉敏。曉敏的父母說,女兒原本是南京某中專的三年級學生。事發後,他們到女兒學校整理遺物,意外收到了學校的『除名決定』。『決定』上說,曉敏自2008年9月1日開學以來,一直未到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也未交納本學年學費,班主任多次聯系無果,因此,學校根據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對她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曉敏的父母說,他們事先並不知道女兒被除名,在整個過程中,學校並沒有像其自稱的那樣,多次與學生及家長進行溝通,而是采取了簡單粗暴的方式。他們認為,女兒之所以跳樓自殺,就是因為收到了除名決定,精神壓力過大。他們指責學校未盡到管理教育義務和職責,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因此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學校支付死亡賠償金,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被告南京某中專卻說,曉敏自殺的真實原因並不是她父母說的那樣,她是因為跟男友吵架,一時衝動纔做下傻事的,與學校沒有關系。學校稱,曉敏開學後不來報到,確實違反了學校紀律,影響很不好,因此學校對曉敏除名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為查明真相,法院向當時處理此事的公安機關調取了相關材料。警方的調查顯示,曉敏在跳樓前與男友張某發生了激烈爭吵。據張某稱,他跟曉敏是2008年8月底在新街口一家酒吧認識的,兩人很快戀愛。他知道曉敏是南京某中專的學生,但從沒見到曉敏去學校上學。事發當天,他跟曉敏因為感情上的事發生爭吵,曉敏一時衝動做了傻事。事發後,曉敏的父母要求張某對曉敏的死亡負責,經派出所調解,12月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張某賠償5萬元,雙方今後再無糾葛。同時還了解到,曉敏的父母在事發後對警方稱,曉敏從2008年9月份開始在江寧區某美容院實習,一般兩三天回家一趟,平時住在實習單位宿捨,實習以後談了一個男朋友。2008年11月16日晚,曉敏在江浦住過一晚後就不知到哪裡去了,後來一直聯系不上,也沒有回家。

  法院認為,曉敏在學校開學後不按規定到校上學也不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卻在校外與他人戀愛,戀愛期間因感情問題與男友發生爭吵後未能理智解決矛盾,而是采取極端方式選擇跳樓,根據曉敏當時的年齡和閱歷,她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是清楚的。學校是在曉敏死亡後纔下發除名決定的,沒有證據證明曉敏的死亡與學校下發除名決定有關。反觀曉敏的父母,他們明明知道女兒在外面實習,平時不回家,而且還聯系不上,卻疏於監督和教育,對於悲劇的發生有一定責任。據此,法院駁回了曉敏父母的訴求。(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作者:玄法 陳珊珊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