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該試點規則首次區分了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量刑事實包括法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以及案外涉及量刑的情節,如犯罪之前的表現與前科,犯罪時的情境以及犯罪後的表現。既與量刑有關但也與定罪相關的事實統一在定罪階段審理,對於某些難以區分為定罪與量刑的事實在控辯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法官裁決。
□檢察官量刑建議書的具體操作方式。蕪湖試點規則規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書作為起訴書的附件在起訴時同時提交給法院,但量刑建議書並不作為起訴書的一部分,公訴人在庭審中可以根據庭審具體情況的變化通過口頭的方式變更量刑建議,但這種量刑建議的變更不得跨刑種,主要是適用於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明確了量刑事實的證明標准,即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事實使用優勢證據的證明標准,而對於不利於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需要達到與定罪相同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
□規范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方式與內容,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非監禁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原則上需要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制作內容具有統一的格式,制作人原則上需要出庭陳述調查的結果以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
□記者蔣安傑
為進一步規范量刑活動,促進量刑程序的公開、透明,實現量刑的均衡與刑罰的個別化,量刑規范化改革於今年6月1日在全國一百二十多家指定試點法院全面鋪開。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並不在這一百二十多家指定試點法院之列,但我們的項目要早半年多,目前已進入試點實施階段。』中國人民大學司改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對記者說。據悉,在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指導與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與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啟動的『量刑程序改革蕪湖試點項目』從年初已經開始。
9月26日,在『蕪湖量刑程序改革試點專家座談會』上,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的出臺以及對兩起真實案件庭審的觀摩,讓與會的代表們發言很熱烈,幾度出現了大家對『非法證據能否適用於量刑程序』、『檢察機關如何進行量刑建議』、『被告方對自己的量刑主張是否承擔證明責任』、『定罪與量刑是否一定分開』、『量刑中的證明標准』等等問題爭論不休的場面。
項目組負責人陳衛東說,他很高興看到大家發表不同的觀點。『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起建立起來的一直是「重定罪、輕量刑」的刑事審判方式,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通常很看重定罪這個環節,而對於量刑的自由裁量權有時過大。如果在量刑階段引入量刑建議書、社會報告等都會有利於被告人,而被告人不上訴、被害人不申訴,這纔是刑事訴訟改革向良性發展的方向。』陳衛東誠懇地表達了自己對量刑改革的關注。
對此,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良勝深表認同。他說:『對被告人的量刑,長期以來是法官在辦公室裡完成的。把量刑作為庭審中的一部分,有利於提高刑事審判水平,最終做到人性化審判。』
社會調查報告引入量刑程序
9月26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兩起刑事案件庭審如期進行。
被告人餘某對自己販賣毒品案的事實供認不諱,庭審在定罪環節的法庭調查和辯論之後,順利進入量刑環節的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
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的社會調查報告,成為蕪湖此次量刑改革的一大亮點,街道辦副主任很動情感地宣讀了報告。
『餘某小學期間成績良好,後來因為母親和姐姐在一次車禍中喪生,精神恍惚。由於幼時一直與奶奶生活,與奶奶感情甚好。母親去世後,他很想早些為家裡人分懮,生活所迫,受人利用,因而走向犯罪之路……』
公訴人宣讀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書,建議書詳細列舉了主要量刑情節及減輕情節,在向主審法官出示量刑證據和量刑建議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開始所謂的『討價還價』,對公訴方建議的3至4年有期徒刑,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而且有其他減輕處罰情節,建議法院判處2至3年有期徒刑比較合適。
十分鍾休庭後,法院對這起被告人主動認罪的案件進行了當庭宣判,並在宣判時宣讀了對被告人從重和從輕處罰的量刑理由。
對量刑改革的蕪湖模式,我國知名刑辯律師錢列陽評價說,『此舉讓律師說服被告人認罪有了空間。很多時候我們認為當事人確實構成犯罪,但當事人和其家屬認為不構成犯罪,我們可能要做很多的解釋。這個試點對於不認罪案件有一些詳細規定』。但對於無罪辯護案件,錢列陽認為,『應該讓辯護人和被告人有特定的溝通環節。』
談起這個項目的亮點,陳衛東說,『能夠在最後的宣判中加入量刑理由,使審判更公開透明。試點項目規范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方式與內容,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非監禁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原則上需要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制作內容具有統一的格式,制作人原則上需要出庭陳述調查的結果以及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
『被告人也不是簡單處在完全被動的地位聽取審判,被害人有權參與量刑程序並發表意見,並可以親自出庭,也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對於人數眾多的被害人案件可以推選代表人出席庭審、參加量刑程序。』陳衛東同時介紹了項目的第二個亮點。
關於社會調查報告的定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進一步明晰社會調查報告是發揮量刑的信息與證據功能,還是更多地體現社會公眾的意見,這兩種定位對於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要求、內容甚至是制作主體的選擇都有不同的影響與要求,需要在設計相應制度時加以考慮。
量刑建議的兩種模式
量刑程序改革,最早出現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綱要』)當中。『二五綱要』提出,為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研究制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並健全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對量刑規范化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
課題組成員之一、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程雷博士告訴記者,對此研究,課題組選取了『相對獨立』和『隔離式』兩種模式。
『相對獨立』模式是在保持現有庭審步驟不變的前提下,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兩個主要庭審環節之外,再增加量刑問題的調查與辯論。這種改革的核心旨在提高訴訟各方對量刑問題的重視,通過設立專門的環節,促使控辯審三方提供更多的量刑信息。
但這種改革模式也存在一個弊端,就是它不能很好地解決被告人堅持不認罪、但最後被判有罪情況下的量刑問題。因為一旦被告人堅持不認罪,那麼律師將全力為其進行無罪辯護,這就等於放棄了罪輕辯護,而如果最後被告人一旦被判有罪,可能存在的罪輕、減輕情節就失去了表達的機會。
『隔離式』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法庭先就定罪問題展開調查和辯論,然後作出是否有罪的決定。對於法庭宣告有罪的案件,進入到量刑階段;對於宣告無罪的案件,自然無需進入到量刑階段。在這種模式中,量刑成為了一個完全獨立的程序。
關於項目方案中,定罪與量刑程序如何分離的問題,陳衛東解釋說:『課題組進行了細致的設計,對於認罪案件,先定罪再量刑,兩個階段連續進行;對於不認罪案件,先進行定罪階段的審理並給出是否有罪的決定,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當天或者擇日再進行量刑程序。』
『該試點規則還首次區分了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量刑事實包括法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以及案外涉及量刑的情節,如犯罪之前的表現與前科、犯罪時的情境以及犯罪後的表現。既與量刑有關但也與定罪相關的事實統一在定罪階段審理,對於某些難以區分為定罪與量刑的事實在控辯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法官裁決。』陳衛東向與會代表介紹了蕪湖模式的第三個亮點。
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設計
對於蕪湖試點規則中對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所設計的『隔離式』的量刑程序,即在徹底解決定罪問題後再進行量刑程序的審理,與會代表進行了較為激烈的爭論。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認為,目前中國很難實現絕對獨立,現在只是相對的獨立。宋英輝說:『相對分離可能好些。從相關的調研統計看,80%的人認為目前的資源很難做到絕對的分開,同時我國其它配置不支持絕對分離,如司法人員的素質、審前分流機制的匱乏等。』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李建明表示,隔離式或者說絕對分離的模式就是需要在定罪階段結束後給出一個是否有罪的決定然後纔能轉入量刑程序,但這種有罪的決定其性質如何,需要更加合理的解釋,比如這種決定是否為『中間判決』,這種決定的效力如何?辯方能否單獨就這種決定不待量刑程序開啟直接提出上訴?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回答。
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田文昌也表達了自己的擔心,此種隔離式的量刑程序可能導致開兩次庭,司法資源能否承受是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前提,程序上多出一倍內容所帶來的工作量的增加,司法成本的加大,可能都是項目進行時不能忽視的問題。
對於不認罪案件,陳衛東主張,考慮到更好地保護辯方的辯護權以及避免辯方在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問題上面臨尷尬的兩難選擇,應當采用隔離式的定罪與量刑二分的做法。這種絕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充分體現了對被告人權益最大化的保護。
至於此種程序中涉及到的審判委員會的作用問題,陳衛東的觀點是,量刑程序的改革勢必會牽涉到一系列相關舊有機制的變革,對束縛司法公正的舊有機制不應遷就,而是應當一並作出調整從而推動改革。
對於隔離式量刑程序引發的對訴訟成本的擔懮,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看來,應當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根據目前部分試點單位的實踐情況,量刑程序的改革有助於實現『零上訴、零抗訴、零上訪』,短期內可能增加開庭的次數,但從減少上訴、徹底解決糾紛的效果來看,並不必然帶來司法成本的大幅增加。
量刑程序中的證明規則
與會的學者們對於量刑程序中是否需要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爭議。紐約大學研究員虞平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量刑階段能否適用需要進一步研究與思考,蕪湖試點規則中規定的『量刑階段可以適用非法獲取的證據』值得進一步斟酌,特別是考慮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在於威懾警察的違法偵查行為,如果允許使用可能產生鼓勵警察違法偵查之嫌。
北京大學教授汪建成則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量刑程序無需適用,此外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不同,追求的是信息最大化,即所有與量刑有關的信息均應提交給法庭斟酌,以最大化地實現刑罰個別化。
汪建成說:『這樣的一項改革,把定罪程序觀念從行為轉向量刑程序對行為人的評價。我覺得值得肯定。給被告人什麼樣的刑罰要看是不是有利於被告人改造後回歸社會。量刑階段實際就是將信息充分的暴露,關於被告人人格方面的評估暴露給法官,讓法官予以評價,我不主張量刑階段設計辯論程序,這本來就沒有決定不正確、正確的意見。量刑階段只要說各自的理由,法官知道就足以。各自表述,法官最後予以裁判,我不太贊同量刑時予以辯論。從概括請求轉到具體請求,民事訴訟都有具體請求,刑事從來不主張具體請求,原因是刑事沒有訴權的存在。』
量刑事實的證明責任
蕪湖試點規則中對量刑事實的證明責任采用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認為,辯方在定罪與量刑階段均不應承擔證明責任,其享有的是舉證的權利,但不應當承擔對量刑事實的舉證責任。也有代表認為,舉證責任在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應當適用不同的規則,在定罪階段出於保護被告人無罪推定權利的考慮,實行控方舉證的原則,但一旦經過定罪進入量刑環節,為了實現量刑信息最大化的目標,對於辯方自行提出的有助於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特別是許多案外情節,從舉證便利的角度來看應由辯方自行舉證。
量刑建議書的具體操作
對於量刑建議的形式,目前通常采用的有三個樣本,即在起訴書中寫明、制作量刑建議書、在發表公訴意見時闡明。
楊良勝告訴記者,蕪湖試點的做法是『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書作為起訴書的附件在起訴時同時提交給法院,但量刑建議書並不作為起訴書的一部分,公訴人在庭審中可以根據庭審具體情況的變化通過口頭的方式變更量刑建議,但這種量刑建議的變更不得跨刑種,主要是適用於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量刑建議書應該放在哪個環節,楊宇冠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對於不認罪案件,定罪事實和證據可能有很大的爭議,包括量刑證據及事實,通過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有變化,檢察機關庭前應有一些預案,可在發表公訴意見時予以提出,此外根據庭審情況,有的量刑建議可以變化,口頭提出也是可以的。』
蕪湖試點方案中,『對於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的量刑幅度不得大於兩年,量刑建議書應當與起訴書一並送達相應的當事人,出庭的公訴人在庭審中可以根據庭審的進行情況對量刑建議書作必要的口頭變更,但意見的變更不得跨刑種。』陳衛東告訴記者。
蕪湖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近些年來,已經與多個法院、檢察院成功進行『證據開示制度』、『保釋制度』、『反酷刑項目』、『律師刑事辯護制度』、『羈押巡視制度』等項目進行合作的陳衛東,很真誠地對記者說:『蕪湖中院雖然不在指定的一百二十多家試點法院之內,但是這項改革並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蕪湖模式也許可以從另外一個視角為量刑程序改革提供思路,我對量刑程序改革充滿信心。』
陳衛東表示,改革必然帶來更加人性化的審判,審判必然更加公開與透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項目本來就是試點,我們會結合學者的建議繼續完善方案,我們堅持量刑程序改革的決心不會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