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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面對輿論『陪審團』?
2009年10月12日 09:37:50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與其要求媒體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堅守中立,公開、公平、公正地辦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飽受爭議的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揀金案』畫上句號——10月10日,公安機關把一紙『撤案決定書』交到梁麗手上。此前,300萬元金飾的失主曾明確表示不會追究梁麗的責任。這意味著梁麗不再因『揀金』而被法律追責。

  不過,有關『揀金案』的爭論並未就此平息。爭論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有關『揀金』行為的法律性質,另一則是媒體在此案件中是否有越位之嫌。對於正逐步完善的中國法治而言,這兩個方面的爭論都有現實的必要。而後者,則更具現實意義。

  有人說,這是媒體的勝利。與此前一些媒體密切關注、輿論廣泛參與的案件相類似,媒體自始至終都是『梁麗案』的重要角色,甚至在很多時候,它們成為與司法對話的輿論『陪審團』。

  『梁麗案』一年間,在司法沈默、專家激辯的情況下,媒體報道成為民眾對『梁麗案』進行法律、道德判斷的基本依據——梁麗困頓的家庭背景,梁麗身染重疾,梁麗是否會獲得國家賠償……從媒體關於此案給梁麗及其家庭所帶來的令人同情的遭際的報道中,民眾不自覺地表現出一定的傾向性,並形成巨大的輿論場。

  在『梁麗案』上,輿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判斷,我們無從知曉。但倘若就此總結為是媒體的越位,這恐怕並不公平。毫無疑問,法律是神聖的,但法律從來不會自命神聖,而拒絕更加全面、更加客觀、更加公平地審視具體的案件,達到合情合理的結果。關鍵在於,司法機構如何避免受輿論影響,如何在洶湧的、有傾向性的輿論中堅守自己的判斷,如何通過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保持客觀公正。

  的確,在一些案件報道上,有些媒體出於市場化、功利化的目的,不顧案件事實,道聽途說,誇張細節,乾擾司法程序,甚至用憤怒的情緒取代理性的思考,用道德的判斷代替法律的分析,這都需要媒體自省,更多地變『訴諸感情』為『訴諸理性』。但更重要的是,媒體沒有司法權,它雖然可以對案件發表評論,但它能否影響司法,則完全取決於司法機關是否采納其聲音。

  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要求媒體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保持中立。無論是『梁麗案』,還是此前的一些案件,都在啟示我們,對任何案件的處理,司法部門都應當保持足夠的冷靜和理智,既要勇於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及時公開透明地公布信息,滿足人們的知情權;同時更應該保持自身中立,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辦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    來源:中國平安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