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首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被告人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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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10月26日訊 2009年9月17日上午,哈爾濱市賓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緩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2009年7月14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用三角兜裝著法輪功宣傳單、標語385份、光盤17張,到賓縣勝利鎮紅旗村孫家屯侯某家,欲將上述宣傳品藏匿於侯某家,被侯某拒絕。當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返回賓縣勝利鎮民安村侯家屯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對其犯罪行為供認為諱,並有悔罪表現。
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了傳播而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王某持有法輪功內容宣傳品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應比照既遂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屬老年人犯罪,又有悔罪表現,可以放置社會改造。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郝文軍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