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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粉鋸沫機沒錢 產生搶劫出租車念頭
2009年11月03日 15:57:51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案情】

  2007年11月7日晚19時許,被告人佐某想起買粉鋸沫機沒錢,遂產生搶劫出租車念頭。當日晚20時許,被告人佐某在某區電業局門前打王某某的松花江微型出租車到北山一路口後,佐某下車到事先找好的旅店向店主借菜刀,店主怕其惹事沒有借,佐某在旅店門口折了一段木板放在兜裡,作案時好假裝是刀,嚇唬司機,被告人佐某上車後讓王某某去湯旺河,並談好了價格。當出租車行至湯旺河通江的一個小橋時,佐某謊稱要上廁所,車停下後,佐某從車前繞到司機跟前,讓司機王某某下車,王某某沒有同意,佐某便去拽打王某某,將王某某的右眼打傷,右臉部抓傷,在拽打王某某的過程中,佐某始終用手往衣兜裡掏,讓王某某認為是在掏刀,後將王某某強行拽下車,踹倒在地後,佐某上車把車開走。當行至湯旺河西湯檢查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並將出租車收繳,返還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佐某搶劫的出租車經湯旺河價格事務所估價為12,000、00元。

  【判決結果及理由】

  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以暴力對他人進行搶劫,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於被告人佐某在庭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請求給予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法院依據本案的具體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一款;第五十五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10,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法官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至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

  本罪從客體要件看,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從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是主觀方面表現為主觀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的手段並不高明,也是很簡單的想法,就在這一時衝動之中卻換來了十年的鐵窗生涯,做為被告人自己能不後悔嗎?做為他的親人又是怎樣的心情呢,人的一生是很不容易的,做人不論年齡大小都要走好每一步,活好每一天,此案例只能給在犯罪邊緣的人們敲響警鍾。

作者:盧茂秋 付連良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