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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組的唐守華不知多少次踏入沒腿的野草,纔看到前方湖澤之中,有一幢屋頂塌陷、快被雜草淹沒的老屋。
唐守華指著那一片水,重重地說:『這裡原本是通往我老爸家的路。』
放眼望去,這幢老屋四面被鏟平的禿山頭上,已經是一塊巨大的黃色工地。麗水經濟開發區所屬建設公司的推土機正隆隆開動。
此前由於工地開工改變了地形,村口水庫倒灌上漲,又遭遇臺風老屋被淹。『房子都沒法住了,他們就可以把我們趕走了。』83歲的唐永興老人當時雙腳泡在水裡,長長白須直顫。在全村賬本上,他家至今未領取最後一批征地補償款。
還沒出生的孩子領了24萬和唐永興同樣至今拒絕領征地款的,有67名村民之多,超過全小組的三分之二。
2008年1月補償款到達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組多次討論,在農歷春節前,純農業戶口每人預分了3萬元。
2008年5月,二組所有土地款基本到位。
7月10日,全組90多名村民召開村民大會,確定了分款協議。這款手寫的簡朴的協議只有4條,下面按有30多個男人鮮紅的指印。多戶村民均確認,每個指印都是戶主的,代表著每家2~5人不等。
該協議約定:『分款截止日期為土地補償款到達村之日。以本組的實際在冊農業人口為准,本協議自二○○八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個紅指印和簽名的就是村民小組組長唐小華,緊接著是村委劉樹海,如今他們正被同一張紙上後面的一長串紅指印緊追不放。
這是因為兩個『偷偷塞進來分錢』的人。
在七百秧村全村的賬本上,二組共有3次分款,分別是第一次預分的每人3萬元、 2008年7月每人18萬元、2009年5月每人3萬元。而在領了24萬元的人中,竟也有村委劉樹海的2008年6月12日出生的侄子劉夏辰。水閣派出所已開具證明出生年月屬實。
按照全組表決同意的《分款協議書》,款項5月到村,分款人員統計截止,這時候劉夏辰還沒有出生。
『他侄子6月生,我孫女10月生,應該兩個都趕不上。後來我們發現了去理論,最後就給我孫女也分了3萬,按道理都不該分的,我寧願我孫女的錢退回去,他侄子錢也退回去!』村民唐國明說。
『擦邊球?!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第二個『不該領』的人是組長唐小華的弟媳項俐,城鎮居民戶口。
『他弟弟唐海華是到城裡當上門女婿,戶口沒外遷,他享受小組成員待遇我們沒有異議,但弟媳不是小組成員,連農民也不是,她對土地享有的征用款分配權來自哪條法規?!』唐國明說。
2009年1月二組村民戶主大會上,唐小華公布了新的分款方案,其中新加了『非農村戶口嫁農人員12.5萬元』,這相當於本地村民分款的50%。當場已造好清單,簽好審批意見,准備打款。
事先不知道的村民一下就炸開了鍋,紛紛吵起來說不答應,當場秩序失控,最終沒能打款,無果而散。
3月16日,60餘位選民按下手印,把要求罷免唐小華組長職務的報告送到了村委會和水閣街道辦事處。當時村委會和街道辦研究後,要求唐小華化解矛盾,搞好土地款分配,仍由其主持二組工作。
『其實我們之間也沒有多大矛盾,只要唐小華認識錯誤,出於公心,搞好土地款分配,我們也已經默認了村雙委的意見。但是,他接下來的做法卻更令人目瞪口呆。』唐國明說。
3月17日,水閣街道辦公布了《關於征地補償費分配的指導意見》。村民們都等著看,對『沒出生孩子』和『非農弟媳』的事情是怎麼說法。
《意見》規定今後『享受分配對象的截止期限,原則上以本村向土地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開票之日為截止分配對象時間』,否定了村民約定的《分款協議》。
《意見》又規定:『農娶非農媳婦的,為穩定社會秩序和體現「人性化」,從和諧社會出發,可給15%~30%的照顧。』
看到這一條的村民氣得直說:『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那媳婦根本沒有進到我們村裡,照顧你們去照顧,我們是不照顧的!』
2009年5月13日賬本的補領名單上,有『唐海華(妻)』領取16.8萬元,領取人簽名卻是『劉樹海』。
中國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開舉教授認為,此類問題判斷關鍵在於,要分款的媳婦戶口有沒有轉到農村。
『關鍵因素是有沒有村民資格,有農村戶口就有村民資格。道理就像外國人嫁給中國人,你問她有沒有中國公民享受的權利?首先要看她有沒有加入中國籍。』沈開舉教授說。
今年4月,二三十名村民去街道辦反映,唐國明記得街道辦主任任少華解釋說:『那媳婦也算嫁你們村裡的人,這個擦邊球,應該要給他擦一擦的。』
唐國明認為不可理喻:『本身這個事情都沒有的,你還給他擦邊球?!你擦邊,我們村民是不承認的。』
5月13日,每人3萬元的第三筆補償金發放,二組多數村民至今沒有去領取。
征地款分配到底誰說了算?中國土地法律研究中心今年8月發布《土地征收征用法治的問題與變革》研究報告中指出,目前我國土地補償金的發放,存在方式不夠合理的問題。
『絕大部分征地款是發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集體負責管理分配,這其中的確存在著把關的不完善。』報告撰寫者之一沈開舉教授說。
『這種分配模式源於「為民做主」和「替民做主」的邏輯思考,但事實上卻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從目前征地補償金的管理方式看,不少村委會用征地補償費支付村裡的行政開支,更有少數村乾部依靠手中的權力大肆揮霍失地農民的保命錢。』報告分析道。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我認為這是村民自治權之內的事情,政府不應當把手伸得太長。現在應當從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存在問題上著手完善,加強村民自治,加強政府對其監督,而不是政府包辦。完善村裡的財務制度,加強村民自身作用。』沈開舉說。
2004年,我國憲法中增加了土地征收與征用『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補償』,彌補了此方面法律依據的空白。
『僅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補償」是遠遠不夠的。』沈開舉說。
他們的報告提出,『公平補償』應當成為憲法上征用補償條款的最基本要求,而不能籠統地用『給予補償』。
6月9日、12日,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紀工委書記麻飛鶴、管委會副主任江乃華、國土分局乾部,水閣街道辦主任劉新餘等乾部與二組組長唐小華、組委劉樹海等先後兩次開會,發出了一紙《專題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也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只要是對具體生活有影響的,就是有行政效力的。』沈開舉教授說。
二組村民再次失望。
在這份文件上,唐小華弟媳照舊分30%,還寫明劉夏辰已領取的2008年1月的預支款3萬元也『不予追回』。當時,劉夏辰甚至都還沒在母親的肚子裡。
這份《會議紀要》的最後一句話是:『會議要求七佰秧村委、七佰秧村第二村民小組按《專題會議》處理事項辦理。』
這一個『要求』,凍住了村民的心。
在今年6月村民向麗水市政府反映情況時,市委副書記虞紅鳴接待了他們。唐國明至今還記得,虞副書記對他們嚴肅地說:『這個錢必定是村民的,決定必定要村民通過的,不可能說給誰就給誰的。』
這番話當時讓他很激動,但《會議紀要》的這個結果讓他失望了。『怎麼到最後,還是沒通過我們村民?』
唐永興老夫婦被背出老屋後,近處的工地爆破就開始進行了。目前老屋周邊已都是土石,原路已被封死。老屋將被拆除,但村民仍未領取最後一批土地補償款。
『現在就是不知道問題要怎麼解決,我們不領。』唐守華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