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包包"一審被判13年 法院認定受賄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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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戴國森在法庭上聽候宣判。華劍宣攝
11月10日下午,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對原溫州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戴國森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戴國森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涉案全部贓款贓物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戴國森利用其擔任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利,為其轄區內有關企業在用地、規劃、建設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諸某等人送給的現金人民幣90萬元,購物銀行卡、購物券、金條、翡翠玉佩(共計價值人民幣21.076萬元)及名牌LV包、野山參、象牙雕刻、金銀首飾、煙酒等財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買入一行賄人所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1套,購房總價與市場價格的差額為39.317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0.3935萬元。案發後,戴國森親屬已代為退出全部贓款。
關於戴國森檢舉立功的問題,根據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不能認定,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國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記者陳東昇通訊員王小蔓華劍宣)
作者: 來源:中國平安網 編輯:呂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