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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討債官司卻被律師扣下10萬
羅雙江
律師說這是『風險代理』的報酬,卻因無法證明合同簽名而敗訴當今,有一種合同叫『風險代理』合同,就是律師幫當事人墊錢打官司,打輸了律師認栽,打贏了律師按比例收取高額的報酬,因為對當事人和律師而言都存在很大風險,故而得名。近日,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有關風險代理的案件,曾為當事人打贏官司的律師,這次卻被自己的風險代理合同『耍』了。
律師幫朋友打贏官司 討回72萬元債務『老劉啊,你當過我公司的法律顧問,雖然現在不是了,但有個案子還想請你代理一下。』許春凱是南京某娛樂公司老總,2006年8月,他找到公司以前的法律顧問、他的老朋友劉南方,請劉幫他代理起訴追討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和其他幾個個人欠他的80萬元借款。『行啊,沒問題』,劉南方爽快地答應了許春凱的請求。
2006年8月27日,劉南方寫了份收條,收取許春凱代理費2萬元。隨後,劉南方又將代理起訴事宜交由同事楊明發辦理,2006年8月25日,楊明發又從許春凱處領取訴訟費及保全費3萬元。2006年10月30日,許春凱將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幾個被告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對方還錢。2008年5月23日,經過漫長的調解,許春凱和幾個被他告的人在白下法院達成和解協議,由其中兩人給付許春凱72.5萬元,此案了結。
被扣下十多萬元『風險費』 朋友憤而狀告律師此後,許春凱陸續從劉南方、楊明發手上,以及兩人所在律師事務所處收回款項600264元。
但是,還有一部分錢,許春凱沒有拿到,他繼續跟劉南方、楊明發討要,但遭到對方拒絕。於是,許春凱將兩人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告到南京雨花臺區法院,要求他們返還屬於他的105415元,並要求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劉南方、楊明發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稱,他們與許春凱訂有《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條約定雙方為『風險代理』,律師費的收取應按實際回收款的20%計算,所以他們是按合同辦事,扣下的是律師費用,請求法院駁回許春凱的訴請。
許春凱則認為,自己已事先支付了2萬元報酬,不存在所謂風險代理的問題。一個說有風險代理,一個說沒有,事實到底是怎樣的?
合同上的筆跡 經鑒定不是委托人的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許春凱申請對那份委托合同做筆跡鑒定。今年4月,司法鑒定出來了,鑒定意見書認為,『許春凱的簽名字跡傾向不是許春凱所寫』。對此,劉南方承認,起訴狀、委托書、執行申請書上雖然都簽著許春凱的名字,但沒有一份簽名是當著他的面簽的,至於那份代理合同是在何地和什麼人簽的,劉稱,時間太長他『記不清了』,只能確定是同一個人簽的,但不確定那個人就是許春凱。
雨花臺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連合同上的字是不是當事人本人簽的都證明不了,這樣的委托代理合同,顯然是不成立的,其約定的條款,對當事雙方也不具有約束力。
此外,劉南方、楊明發在接受許春凱委托後,沒有以律師身份出庭訴訟,而是以許春凱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出庭的,其代理行為屬個人行為,不屬律師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律師事務所不應對其承擔法律責任。劉南方、楊明發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判決兩人返還許春凱人民幣105415元。
就此案,雨花臺法院法官提醒,不要說這種本來就有『風險』的合同,就是沒有『風險』的合同,也不能連簽名的是不是當事人本人都還沒弄清楚的情況下就去履行,否則等於給自己下套。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餘言羅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