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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利用銀行"時間差"套現案宣判 3被告獲刑
2009年11月13日 08:54:29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中新網寧波11月12日電(記者何蔣勇通訊員李義山陳瑩) 利用銀行『時間差』和衝正業務,套走銀行18萬,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機關對三名被告人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向海曙法院提起公訴。今天(11月12日),海曙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三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並處以罰金兩萬至一萬不等。  

  據了解,這是全國范圍內第一例信用卡因衝正業務引發的案件。由於此案罪名定性爭議較大,庭後海曙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案的判決情況。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張某和王某受許某(另案處理)指使,伙同一陳姓女子(另案處理),在中國銀行寧波某分理處櫃臺辦理無卡無折存款業務,把五萬元存入一個戶名為凌某的該銀行信用卡帳號,待營業員將錢存入後要求張某簽字確認時,張某立即電話聯系早已拿著該信用卡等候在異地POS機旁邊的許某,許某馬上用POS機刷卡消費掉49980元。

  接到許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後,張某隨機向營業員謊稱存錯帳號了,要求營業員把上述五萬元撤銷並存入另一張借記卡號。由於POS機刷卡交易信息通過銀聯系統反饋給銀行有1至2分鍾的時間差,營業員未察覺存款有異,就按照張某要求操作。後被告人迅速逃離現場並將借記卡內的五萬元人民幣轉移。

  『詭計』得逞之後,張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趙某,先後在廣東發展銀行業寧波支行等處故伎重演,用相同或類似手法,短短五天內作案4起,先後套現十八萬餘元。終於在3月24日又一次作案時被當場抓獲。

  被告人:只是違規並不違法

  在8月18日的第一次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的行為違規而不違法,不構成盜竊罪。他們認為,銀行該為自身存在技術瑕疵而導致的損失負一部分責任,不能全部推卸。他們說,他們是在網上發布消息說可提供信用卡套現,並收取一定手續費,而持卡人正是衝著這一目的而來的。因為現在銀行發卡,信用額度比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們利用此案中的手法可以套現5萬元,其中42%是手續費,由張某等3人和主使人許某分得,持卡人只獲得58%的現金。

  『我們在作案過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實的,且持卡人作出書面保證表示銀行裡的錢自己會去還,這就不是盜竊了。』趙某說。

  辯護人:法無明文不為罪

  被告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旨意,因為持卡人已經在還款了,目前已經還了近10萬元,銀行實際損失不到8萬;也沒有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因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實的,因此盜竊罪名不成立。

  律師還認為,這是一種信用卡的新型套現,是一種有重大誤解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公訴人:偷東西還怪門沒鎖好

  海曙區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出席了庭審,對於被告人和辯護人都提及的持卡人真實身份和姓名,公訴人表示這是銀行各項業務流程上必須獲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為是不違法的。『銀行的技術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戶人家的門沒鎖好,結果被小偷入室盜竊了,這個小偷還是小偷,不會因為那戶人家沒把門鎖好就沒有罪了。』

  公訴人認為,銀行工作人員將錢存入指定賬戶,要求客戶簽字確認,這時客戶要求將錢存入另一個賬戶的行為是銀行所允許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機信息反饋到銀行的1至2分鍾時間差,10天作案5次,共計盜竊銀行18萬餘元,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

  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最後,海曙法院依法判決三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作者:何蔣勇 李義山 陳瑩    來源:中新網  編輯:所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