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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2008年,田先生途徑西城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計委宿捨樓前人行道時,踩到一個表面完好無損的井蓋。因該井蓋變形,田先生右腳掉進井裡,腿部多處骨折。由於責任分擔發生分歧,田先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城市政管委、市路政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電車公司五家單位告上法庭。
今天,本網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終審判決,鑒於西城市政管委作為該井蓋的行政監管單位,卻無法明確該井蓋的權屬維護者,屬於未盡到管理職責,法院判令西城市政管委賠償田先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餘萬元。為了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法院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進一步明確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行政管理單位,繼而明確井蓋的權屬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使該類糾紛能夠統一協調、行之有效地解決。
2008年,田先生途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計委宿捨樓(該樓一層是市電車公司宿捨)前人行道時,踩到一個表面完好無損的消防井蓋。因井蓋松動,致使田先生右腳掉進井裡,井蓋翻起壓在田先生腿上。後田先生到北京中醫藥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脛骨棘撕脫骨折、右內側副韌帶損傷,同年手術,後經鑒定為IX級傷殘。據介紹,變形井蓋上標有『北京市政』和『消』字樣,井蓋下是消防用的自來水管道。
田先生在起訴中稱,西城市政管委及市路政局有巡查管理義務,對設施管理、維護負有直接責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消防局、市電車公司作為檢查井的所有者,應對檢查井的井蓋負責維護、管理,保證檢查井的安全使用。田先生認為上述五家單位是共同侵權人,要求五家單位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失費、後續治療費總計13餘萬元。
訴訟中,發改委辯稱,確實是我們宿捨樓前的井蓋變形導致田先生受傷,但該樓1層產權屬於北京市電車公司。因該井蓋變形傷人,發改委事後更換了井蓋,此次事故應由該井蓋的產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西城市政管委稱,依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井蓋應由權屬單位進行管理。我單位對該井蓋沒有權屬管理關系,不同意田先生之訴訟請求。
市路政局稱,依據《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附設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及其井蓋由有關產權單位及時補缺或修復。依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井蓋應由權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市政局是郊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門,不是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城區各類井蓋沒有監管責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稱,依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由其權屬單位負責井蓋的維修、養護管理。消防局不是田先生訴訟中所稱消火栓井蓋的權屬單位。
市電車公司稱,市電車公司沒有取得宿捨樓1層產權,對涉案井蓋沒有產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先生被變形井蓋致傷,依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由其權屬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維修、養護管理。由於井蓋丟失、損壞、位移和擅自移動井蓋而造成事故的,由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依法賠償經濟損失』之規定,井蓋損壞造成事故的,應由井蓋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賠償。
《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綜合協調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規定:『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指派專人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蓋經常巡查,對其他公共場所的井蓋定期檢查。』從上述規定看,給田先生造成傷害的井蓋在西城區樓前人行道上,該路段屬城市道路,西城市政管委應為該井蓋的行政監督管理單位,其應負責指派專人對城市道路的井蓋經常巡查。
西城市政管委作為該井蓋的行政監管單位,不能明確本案所涉井蓋的權屬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使問題井蓋未能得到及時發現並更換。田先生在正常行走時踩踏變形的井蓋造成人身傷害,由於權屬單位、維護管理單位的不明確,導致責任承擔人不能明確,西城市政管委未盡到對井蓋的相應管理職責,故西城市政管委應對田先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北京市西城區市政管理委員賠償田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2餘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