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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袁彬、孫連傑、劉伯遠經與海沃特汽車修理廠經理被告人高亮預謀,采用駕駛二手汽車(已投保)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並通過被告人高亮或他人開具汽修發票的手段,騙取各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25.4萬餘元人民幣。其中,被告人袁彬參與3起,保險詐騙數額為1.6萬餘元人民幣;被告人孫連傑參與2起,保險詐騙數額為2.2萬餘元人民幣;被告人劉伯遠參與2起,詐騙數額為9.3萬餘元人民幣;被告人高亮參與5起,詐騙數額為9.3萬餘元人民幣,保險詐騙數額為2.7萬餘元人民幣。
據被告人劉伯遠供述,2008年6月28日,2007年初,他花5萬元從袁彬手中購得斯巴魯轎車,將該車過戶在他父親名下,並為該車投保,保險受益人也是他的父親。2007年2月份,高亮找到他,說自己修理廠沒活乾,想讓他用該車故意制造點交通事故以詐取保險金掙錢,他就同意了。他用該輛車一共撞了兩次車騙保。其中有一次是在2007年7月份,他和高亮開車來到昌平區回龍觀附近的一個路口,高亮開車撞了一輛小貨車。撞完之後,高亮讓他換到駕駛室位置,並告訴他可以掙到1萬多塊錢。後他報了警並給保險公司打了電話,保險公司定損定了6.5萬餘元。修車和開發票都是高亮在做,他只是負責去保險公司領錢,他領完錢給了高亮5萬左右。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伯遠、高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他人投保車輛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袁彬、孫連傑身為被保險人,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高亮,利用被投保車輛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高亮宣判前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最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高亮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伯遠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1.2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連傑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撤銷對被告人孫連傑的假釋,與其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1年5個月25日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以保險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袁彬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宣判後,4名被告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