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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對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宣判 主犯一審被判20年
2009年12月06日 15:37:02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個長期在東莞市長安鎮上沙社區為非作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審宣判,主犯王琳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他14名組織成員被分別判處9個月到19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東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從2006年起,王琳為達到聚斂錢財、稱霸一方的目的,網羅、糾集一幫社會閑雜人員,有組織地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琳為首,馬攀峰等7人為骨乾成員,李文兵等7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經過多年的發展,該犯罪集團已形成一定的組織形式,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乾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通過搶劫、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充當打手等暴力手段,以及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非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維持該犯罪組織的運轉,長期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東莞市長安鎮上沙社區一帶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查明,作為犯罪集團的頭目,王琳親自參與搶劫犯罪3宗,涉案金額10萬多元,並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8宗,涉案金額3.6萬多元;參與故意傷害犯罪3宗,致3人輕傷;參與尋釁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聚眾斗毆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持有槍支犯罪各1宗。

  法院認為,王琳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其他14人均已經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予以處罰。

  東莞市中院認為,該組織成員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等罪名,遂數罪並罰判處王琳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其他14名組織成員被分別判處9個月到19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作者:孔博 王創輝    來源:新華網  編輯: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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