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婁底吳令等42人特大涉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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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吳令等42人特大涉黑案宣判

婁底吳令等42人特大涉黑案宣判
12月18日下午,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漣源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吳令等42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一案,被告人吳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張波、彭軍民等11人被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一十九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案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4年初形成至2008年初被抓獲,多次組織成員攜帶槍支、管殺、砍刀、匕首等凶器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有組織犯罪行為92次。作案范圍涉及婁底市婁星區、漣源市古塘鄉和安平鎮等地。實施故意傷害犯罪4次,致重傷4人,輕傷2人,其中五級傷殘1人,七級傷殘2人,1人同時構成八級、九級傷殘;實施聚眾斗毆犯罪3次,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財物損失5630元;實施尋釁滋事犯罪70次,致4人輕傷;實施非法拘禁犯罪3次,致輕微傷2人;實施搶劫犯罪8次,搶得現金及財物折款共計40000餘元;實施賭博犯罪1次,得贓20000餘元;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次,金額30000元;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次,損毀財物價值29260元;非法持有槍支1次1支。
該組織通過實施以上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20餘萬元非法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成員的吃住等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購買砍刀、管殺、匕首等方面的開支,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和發展、壯大。此外,部分被告人還單獨實施了搶劫犯罪5次、強奸犯罪1次,尋釁滋事犯罪13次,盜竊犯罪3次。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令、彭軍民、張波等21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除積極實施有組織犯罪外,部分被告人還單獨實施了多次嚴重刑事犯罪。該組織存在的4年時間裡,發展犯罪成員多,違法犯罪次數多,暴力程度強,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給案發地的群眾造成了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婁底市婁星區、漣源市古塘鄉及周邊鄉鎮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鑒於上述各被告人所觸犯的罪名及其犯罪情節,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 魏學鋒 嚴文郁 閔丹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所雙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