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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冒充國家發改委規劃處處長,以投資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45萬餘元。記者近日獲悉,36歲的張月波犯詐騙罪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款2萬元。
據悉,2007年10月張月波冒充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規劃處處長的身份,化名林歆,以投資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32歲的被害人劉女士,後張月波被查獲歸案。
2007年6月間,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劉女士結識了張月波。當時張月波自稱國家發改委規劃處處長林歆,後兩人成了朋友。 2007年10月,林歆稱其所在的『國家發改委』在很多項目報批中可以了解到內部信息,投資股市回報很高,並且提出幫助劉女士進行股票投資。劉女士覺得林歆是『國家發改委』的處長,因此相信投資能獲得很好回報,於是就同意了。
直至2008年4月,劉女士向張月波的行賬戶匯入450602元。期間,劉女士也曾問起都投資哪支股票,林歆以保密為由沒有告訴劉女士。2008年5月以後,林歆以種種借口拖延返還投資收益。2009年3月,劉女士向『國家發改委』規劃司查詢有無林歆此人,被告知根本沒有林歆這個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庭審過程中,張月波表示確實從劉女士處取得了45萬餘元,但其中的30餘萬元是借款,其餘的錢款是幫助劉女士投資,並且已經將投資款交給了一個名叫『崔永浩』的人。據了解,張月波的男友稱,在交往過程中張月波一直自稱林歆,在『國家發改委』工作,任規劃司規劃二處副處長。但從未見過張月波去『國家發改委』上班。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證實根據張月波所提供的『崔永浩』身份信息以及住址,經查均無此人,而張月波提供的『崔永浩』的聯系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月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的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觸犯了刑律,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以及張月波在偵查機關的第一次供述均證實,張月波化名林歆,虛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規劃處處長的身份,謊稱其負責很多『國家發改委』審批項目,可以了解到內部信息,進行股票投資,能夠獲得很高收益為由,誘使被害人將錢款交給其進行股票投資。張月波前後共騙取被害人450602元的事實,有在案證人證言、書證等予以印證,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張月波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張月波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張月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