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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路虎撞人案一審宣判 張喜軍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12月29日 13:35:37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雞西路虎撞人案3日公開開庭審理。圖片由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資料圖)
被告人張喜軍。圖片由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資料圖)
  東北網12月29日訊 (孟軍 唐淑雲 見習記者 岳雲雪) 29日,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喜軍醉酒駕車致人傷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喜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喜軍系雞西市煤機廠高級鉗工。今年8月5日晚,張喜軍與朋友飲酒後,無證駕駛其妻子單位的黑G96G17路虎越野車駛入雞西市雞冠區夜市躍進街與沿河北路交叉路口處,先後刮碰兩名行人,張喜軍停車交涉。途經此處的一民警疏通了現場秩序,讓傷者到醫院檢查後再作處理。此時,張喜軍不顧前方夜市人群密集,快速啟動車輛,致車輛以每小時35.3-49.2公裡的速度前行,撞倒圍觀群眾及附近商販多人,另有多人被人群擠倒致傷,車輛撞擊商販攤床和人行道沿停下。造成2人死亡、7人輕傷、16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張喜軍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鑒定,張喜軍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8mg/100ml,屬醉酒駕車。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張喜軍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喜軍明知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車輛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在醉酒後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駕駛車輛,在先後刮碰兩名行人後,繼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致2人死亡、7人輕傷、16人輕微傷,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6389元。被告人張喜軍的行為表明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喜軍無證、醉酒、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進行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致多人傷亡,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張喜軍系間接故意犯罪,主觀惡性、人身危害性有別於直接故意犯罪;在訴訟過程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真誠悔罪;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對張喜軍表示諒解,對張喜軍可依法從輕處罰。

作者:孟軍 唐淑雲 岳雲雪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