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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新聞網訊13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經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今後,哈爾濱市將對糧食、蔬菜、水果、畜禽、水產品等農產品從生產到運輸、銷售等各環節進行規范管理。
肉菜蛋生產要建檔
《辦法》規定,今後哈爾濱市農業和畜牧獸醫部門將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哈市要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並向社會公布。哈市規定,農產品生產者要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檔案要記錄的內容包括: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苗種幼雛等來源及質量安全證明;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采購地點和數量、產品批准文號、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藥期及使用人;收獲、屠宰、捕撈的日期等。而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禁止九種生產行為
《辦法》規定,農產品生產者禁止9種行為: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農產品;在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質排放、傾倒、堆放、貯存、處置區建立種植、養殖基地(場);使用國家禁止的農(水產)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將醫用藥品作為農(產品)藥;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使用藥物捕撈;采摘、捕撈、屠宰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哈爾濱市規定,檢測合格後的農產品纔可運輸銷售,上市銷售前未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的生產者,將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銷售須有『入市證明』
辦法規定,入哈爾濱市銷售的農產品將實行市場准入制度,不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准的,不得銷售。農產品入市銷售,應當出具產地證明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以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出具相關證明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對生產的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准的,將責令生產者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並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