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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9月2日訊 9月1日,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哈市道外“1•2大火”案。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認為,哈爾濱市道外區太古不夜城小區內原設計為步行街的通道被變更使用性質改為太古街727號倉庫,並在沒有防火驗收的情況下被分割出租牟利。謝相元、馬玉福等八名被告人,因犯失火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受到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倉庫管理員、承租人等8名責任人獲刑
2015年2月9日,根據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相元、馬玉福、楊家芳、郭軍、戴有纔、郝艷華、張振榮等七人犯消防責任事故罪,指控被告人孫凱犯失火罪。2016年9月1日,道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倉庫管理員、承租人、更夫等8名責任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依法判處被告人謝相元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馬玉福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楊家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郭軍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戴有纔、郝艷華、張振榮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三年;
被告人孫凱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判決理由:私改、濫建留火災隱患電暖器成導火索
被告人馬玉福作為太古不夜城小區開發時的哈爾濱市聚興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爾濱市聚興企業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於太古街727號倉庫的違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爾濱市聚興企業集團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該倉庫的租金收入成為維持公司善後的重要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馬玉福作為留守管理小組的創立者和領導者,明知該倉庫的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災隱患,在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貪圖眼前利益,冒險經營,直至引發火災,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和較大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謝相元作為倉庫管理員在倉庫內違規鋪設電線、違規搭建休息室、違規使用電暖器。謝相元明知其行為可能引發火災,危害到公共安全,由於輕信能夠避免而最終引發電火,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纔對承租庫房的消防安全疏於管理,對於倉庫管理員被告人謝相元未進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對於其租賃的庫房內存在的火災隱患長期視而不見,對於消防整改意見未進行有效整改,最終導致其租賃的倉庫成為本次火災的起火點。其作為紅日百貨批發部的負責人依法應承擔消防責任。
被告人楊家芳、郭軍、張振榮、郝艷華作為太古街727號倉庫的經營管理人員對於太古街727號倉庫因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產生的火災隱患,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後由於被告人謝相元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損失59 13萬餘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孫凱作為太古街727號倉庫的更夫,明知倉庫內不得使用電暖器,也明知倉庫內存在防火隱患而將電暖器借給謝相元在倉庫內使用,最後導致火災發生,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