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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的女友在吉林大學內駕車撞傷一名行人,原華能長春熱電廠副廠長許某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假發票報銷的手段,將單位資金25.5萬元用於補償自己替兒子女友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兩年半,許某不服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對此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許某先後擔任華能長春熱電廠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廠長,協助該廠廠長高某(另案處理)負責黨委全面工作,並在高某出差期間代行廠長職責。
2010年8月26日晚,許某將單位配發給她使用的轎車讓兒子的女友開,她跟兒子則在車裡坐著,後他們的車輛在吉林大學校區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名行人受傷。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兒子女友負事故全部責任。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間,許某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假發票報銷的手段,將單位資金人民幣25.5萬元用以補償她代兒子女友支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
2014年5月,許某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在審查期間,許某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這起貪污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許某主動供述貪污的事實,屬於自首,並積極退繳贓款,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許某隨後上訴到一中院,她認為自己行為的性質屬於違紀,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她的身體不好,即便行為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為情節輕微,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利用擔任華能長春熱電廠黨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用公款支付本應由個人承擔的賠償費用,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此外,違紀與犯罪之間並不是互斥關系,許某的行為具有違紀性質但並不阻礙其構成犯罪,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一中院駁回許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