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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誤判死刑無辜羈押2339天 回家兒女不敢認
2009年04月29日 17:07:22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峰回路轉 案件有新論斷

  兩度被判死刑的卓發坤陷入絕地,但他的命運開始峰回路轉。判決下達後,卓發坤依然不服,繼續向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由於家裡貧困,卓發坤請不起律師。自治區高級法院通過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卓發坤實施法律援助。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師李澤平為卓發坤提供法律援助。

  李澤平說,2005年,他接過這起案件後,先是看了一些與本案有關的文書和材料,再到當事人家裡和村裡作了調查,總感覺案情有些籠統,有的細節上存在些問題。隨後,他到看守所會見了卓發坤,卓發坤向辯護律師大喊冤枉:『我根本沒有殺人!案發前我根本沒有到過盧某家裡,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不是事實,我原先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也完全是假的。』

  李澤平把厚厚的幾本案卷看了之後,發現了一些問題。

  李澤平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中,除了被告人卓發坤的口供外,沒有任何證據能直接證明卓發坤有殺人的事實。還有幾組檢方提供的『證人證據』,都不是現場目擊證人,缺乏證據的關聯性。

  辯護律師還發現了一些疑點。證人卓某證實:事發當晚他和卓發坤一起到卓發坤的姐夫家喝酒,直到晚上11時左右卓發坤纔送他回家。在卓發坤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作的6次自認口供中,都是招供在2002年11月15日晚上10時多『作案』,而公訴人指控的作案時間是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時許,這說明卓發坤的口供中有許多細節是自相矛盾。

  案件中沒有充分、確實、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為,案卷中存在的這些疑點、矛盾,讓李澤平決定為卓發坤作無罪辯護。

  2006年8月,自治區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澤平把卓發坤的妻子從廣東叫了回來,同時前來出庭作證的還有卓某。

  根據兩名證人的證實,卓發坤在案發當晚不具有作案時間。這次,出庭支持公訴和履行法律監督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兩名檢察官,也認為卓發坤不具有作案時間,原來控訴的證據存在許多疑點和矛盾。

證據不足 他被無罪釋放

  經審理,自治區高級法院采納了李澤平律師大部分的辯護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作案時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認定卓發坤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之一,是公安機關在工地裡找到了卓發坤一件帶血跡的花襯衣。花衫衣上沾有B型血,而受害人盧某也是B型血。但是,卓發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機關並沒有證據證明卓發坤的花衫衣上所沾血跡就是盧某的血跡,因此二者沒有必然的關聯性和排他性。

  自治區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卓發坤殺人焚屍的證據雖然有一定的證明力,但這些定案證據之間存在諸多矛盾,現有的證據還不能完全或者合理排除矛盾因素,證據鏈條尚未閉合,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要求。

  據此,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來賓市中級法院對卓發坤的原判,判決卓發坤無罪。今年4月24日,自治區高級法院的幾名法官帶上這份無罪的判決書,來到來賓市看守所對卓發坤進行宣判,卓發坤得以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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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人民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