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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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申請回避地權利。
3、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申請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6、經法庭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的權利。
7、經法庭許可,有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8、要求重新鑒定、舉證和勘驗的權利。
9、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申訴的權利。
10、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二、當事人應履行的訴訟義務
在訴訟中,當事人在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還必須依法履行下列訴訟義務:
1、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應於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3、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到庭參加訴訟。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2)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准撤訴或被告反訴的,經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決;
(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當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義務。
5、原告有預交訴訟費的義務,敗訴方有按法院決定負擔訴訟費的義務。
6、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有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1000元以下罰款、15天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哄鬧、衝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威脅他人作偽證;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5)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作者: 來源: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