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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6月12日訊 為償還打撲克欠下的外債,袁某產生了綁架孩子弄錢還債的罪惡想法。在實施綁架犯罪過程中,袁某又親手將綁架的未成年人掐死,釀成命案,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5月8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對這起綁架撕票案件作出了判決。
小男孩成為綁架目標
2009年新年的第三天,人們還沈浸在新年的喜慶之中。因前一段時間打撲克輸了,欠了他人數千元錢,被告人袁某產生了綁架一小孩索取錢物的想法,並准備了兩根視頻連接線、壁紙刀等作案工具。
1月3日12時30分,下班後的袁某駕駛本單位的金龍中客購買了一張手機卡,然後開車在市中心區的各個小區遛。大約下午2點多鍾,其在伊春區永紅小區西側花房附近看見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小男孩在玩雪,就把車停下,並招呼小孩上車,為他看著倒車。小男孩上車後,袁某將車開到市畜禽屠宰場北側路口時,小男孩說著急回家。被告人袁某把車停下,用事先准備的電視視頻線和牽引繩將被害人的雙手、雙腳捆綁上,然後拿出壁紙刀對被害人進行恐嚇,讓其說出自家情況。被告人袁某在得知被害人家庭情況後,用事先准備的手機號往被害人家中打電話。被害人的奶奶接了電話,被告人袁某稱對方的孫子在他手中,索要5萬元贖金。
經過多次通話後,被告人袁某不斷更換地點,未見被害人家屬有送錢的意思,便懷疑已報案。怕自己暴露,被告人袁某便產生殺人滅口之念,他用雙手掐被害人頸部,當場將被害人掐死,把屍體扔到伊春市航空護林站北側土道涵洞內,將屍體隱藏後開車逃離現場。
悔恨的淚水無法挽回生命
接到被害人家屬的報案,公安機關迅速行動,於次日將被告人袁某在其居住的小區內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壓頸部窒息死亡。同年1月5日,因涉嫌綁架,袁某被伊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伊春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根據公訴機關提起的公訴,4月2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其認罪態度較好,並對造成未成年男孩死亡悔恨交加,當庭表達其給被害人家屬帶來痛苦的悔愧之情,但這遲來的悔恨無法挽回已成現實的結局。
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因欠錢而產生綁架勒索犯罪的想法後,又唯恐犯罪敗露而殘忍地將一個未成年的被害人掐死,手段極其卑劣,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綁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考慮被告人袁某犯罪手段及其後果,雖認罪態度好,但也不能從輕判處,辯護人要求酌情從輕判處的意見不予支持。5月8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對此起案件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袁某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綁架罪的量刑有新規定
今年2月,我國對刑法中關於綁架罪又作了新的修訂,對綁架罪又有了新的量刑標准。
就如何認定綁架罪及綁架罪的量刑,記者采訪了黑龍江興福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春輝。王律師說,所謂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懮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從綁架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規定看,大致可將其犯罪行為分成三種類型:其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綁架行為;其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綁架行為;其三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偷盜嬰幼兒的綁架行為。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進行了修改,既考慮了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又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因此在刑法設置上適當增加了檔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它的修改主要表現在降低了這個罪的法定刑,對綁架罪最低刑期減為五年,更能體現刑法定罪量刑更趨『人性化』,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太多的遺憾
伴隨本案的宣判,本案應畫上句號,但它卻留給人們深深的思索。本案審判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何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告人袁某出生於1976年,他平時有個不良習慣,喜歡打撲克『填坑』,由此給自己帶來不少的外債。由於自身沒有償還能力,於是萌生了犯罪想法。該案警示青少年在娛樂、游戲時,一定要有個度,否則即使當時沒有走上犯罪道路,但終究是隱患,遲早會引發案件,給自己、給家庭、給社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危害,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無情的制裁。
其次是在孩子的教育過程中,一定要教會孩子了解、掌握必要的自我保護常識,一定要告誡孩子,切勿將一些不利於自身的信息向陌生人透露。本案被告人袁某最初的想法很簡單,只想弄錢還債,但在實施綁架犯罪的過程中,因從被綁架的孩子口中得知孩子的家庭經濟條件較好,他就把勒索的金額提高了。而在與孩子的對話中,又得知孩子的家庭情況後,袁某害怕了,產生了恐懼心理,擔心事情敗露而產生了殺人滅口的動機,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