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間融合器安放不當 構成事故理應賠償
|
|
一起因安裝椎間離合器不當,導致患者雙腳麻木、肌肉委縮的案件在愛民法院得以調解解決。
2002年8月,韓國國籍的孫女士來牡探親,期間感覺腰部不適,入住牡江丹市某醫院,經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腰椎管狹窄、腰45IO滑脫,醫院為原告實施了『全椎板減壓、L5S1間盤摘除、L45椎間融合術』,其病癥並未緩解反而加重,後轉至哈爾濱、北京等各大醫院治療,均認定為原體內置固定物壓迫神經所致,雖兩次延長簽證期限,但仍在未治愈的情況下被迫回國。2003年7月,孫女士重返中國,在三個月內的簽證期限內,此事仍未得到解決,遂訴至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但因其本人不在國內,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本案中止。
2009年2月,孫女士再次來到牡市,經鑒定專家認為患者的現狀與其腰椎間狹窄較重、黃韌帶肥厚、神經根及馬尾神經受壓較重及安裝椎間融合器位置欠佳,院方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鑒定結論出來後,法院並沒有機械的判決,而是多次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被告牡市某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5萬元,原告高興地拿著賠償款返回韓國。
作者:王玉臣 來源:東北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