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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6月25日訊 目前根據國家規定,車輛上道前都要投保交強險,且大部分車主也會為車輛投保一份商業保險,其中通常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主投保願望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保證車上、車外的人員都能獲得及時、足夠的醫療救治賠償。但是記者近日調查哈爾濱市一些車險理賠案例發現,一些車主雖然每年花費數千元投保多種車險,卻沒能讓自己、家人甚至車上的乘客在事故後獲得到賠償。
拒賠一
自家車相撞
5月16日,李先生駕駛自家豐田車欲從車庫離開,不慎撞到了自家停在旁邊的另一輛奧迪車。李先生為兩輛車都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認定,當日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屬於全責。但保險公司提出,只能對李先生駕駛的車輛進行理賠,被撞的車不能理賠。理由是,被撞車輛的被保險人也是李先生,按照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不屬於『第三者』的范圍內,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都不能理賠。
拒賠二
本車乘客被撞傷
2008年6月,姜女士帶孩子駕車出游,路中不慎撞到了大樹上,致使孩子的頭撞到車門上,造成輕微腦震蕩,花費醫療費500餘元。姜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查看了姜女士的保單,發現姜女士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險公司仍提出,車上人員不屬於她投保保險的賠償責任,不能理賠,車上人想獲得賠償必須投保乘客險。姜女士質問保險業務員:『為什麼投保前沒有告訴我免責條款,誰能想到保險連車上的孩子都保不了?』
拒賠三
車主撞了自家人
2007年3月13日傍晚,木蘭縣司機胡先生的車在路上拋錨,他的母親下車推車時,車突然打滑把母親撞倒後不幸被軋死。胡先生悲傷悔恨之餘,想到自己為車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按照合同約定,他可以拿到5萬元以上的死亡賠償來安葬母親。保險公司告訴他,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排除在第三者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不能對胡先生的母親做出死亡賠償。胡先生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