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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
記者對此問題查詢了解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規定,第一者是保險公司;第二者是被保險車輛方;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本車駕駛人員、本車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及車上人員。
保險公司說法
某保險公司車險部人士表示,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等列在『第三者』責任之外,是為了規避被保險人故意傷害車輛、故意傷害家人或和家人聯合騙保等道德風險行為。該人士還解釋:『保險公司不是公安部門,沒有大量的時間精力來調查每一起案件,只有通過指定免除責任來規避這類風險。』
律師觀點
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則認為,車險『第三者』的免賠責任現已成為保險業內的行規,但部分條款在我國《保險法》中沒有出現。李濱稱,免除條款在法律界引發了很多爭議,普遍的觀點是:它有存在的合理性,確實能發揮規避道德風險的作用;但同時應強調,如果能證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風險、純粹屬於意外的話,就應該正常理賠,正確發揮保險的作用。而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把『話』說得太『死』,事件發生後也沒有充分的調查取證。導致這類案件的糾紛不斷,多數時候只能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投保提示
保險行業監管人士表示,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屬於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行使的條約。投保人有權利在投保前對條款提出質疑,或要求保險公司改變條款。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大量車主在投保車險時最先考慮的是價格,而對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沒有做到充分的了解。一些保險業務員也沒有盡到充分告知、說明的責任,致使很多事故發生後,投保人纔知道自己的投保的保險存在『盲區』。
該人士還指出,一些保險公司將類似的保險內容拆分為多種商業保險搭配出售,誘使投保人重復投保,變相抬高了保費,卻實際沒有擴大被保險人的保險范圍。為此,提醒車主充分了解車險合同條款,及時提出疑問,合理搭配產品,謹慎投保。
該人士還指出,一些保險公司將類似的保險內容拆分為多種商業保險搭配出售,誘使投保人重復投保,變相抬高了保費,卻實際沒有擴大被保險人的保險范圍。為此,提醒車主充分了解車險合同條款,及時提出疑問,合理搭配產品,謹慎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