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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交警撞人案疑團四起 疑存在瀆職行為
2009年06月30日 14:20:2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經調查,證實駕駛人范×為黃埔交警大隊民警,事發當時處於休假期間。目前該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調查。根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有關回避的規定,交警支隊依法將該宗事故移交給天河交警大隊進行處理,並由交警支隊偵查大隊協助調查。同時,交警支隊協調醫院等有關部門,對傷者進行全力救治。

  該交警支隊負責人表示,將會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處理這宗交通事故。雷輝交宣

  -律師視角

  『交警辦案程序有問題』

  『交警辦案程序有問題。』昨日,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呼吁,檢察機關應該主動介入,調查辦案交警是否瀆職。

  朱永平說,這起比較嚴重的車禍事故發生後,現場交警,首先要做的就是『扣車、扣人』。但是,肇事者卻很快離開現場,這裡就涉及兩個問題,要麼是肇事者逃逸,要麼是辦案交警主動放行。

  如果是主動放行,那麼,辦案交警就涉嫌瀆職,犯瀆職罪。即便肇事者自行離開現場,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聯系卡》上不填肇事者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以及事故發生後7小時纔進行酒精檢測,則是證據比較確鑿的涉嫌包庇。對此,朱永平呼吁,檢察機關應該主動介入,調查相關交警是否瀆職,『最好由廣州市檢察院、黃埔區檢察院、黃埔區公安分局多方聯合組成調查組』。

  對於肇事者,朱永平認為,他首先應該出現在事故現場,接受刑拘。按照法律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永平還說,這類交通致死的事故,如果在民事賠償上到位,可以適當減刑。但是,如果肇事者涉嫌逃逸,或者涉嫌主動要求交警放行,則『又將罪加一等』,而如果該交警是酒後駕駛,罪責又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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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昱 鄭若嵐    來源:四川在線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