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上樹摔死 僱主賠償8萬5
|
|
近日,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8.5萬元。
2008年9月28日,尚某帶領剛僱傭的李某、王某、張某某三人來到本人承包的山林內,讓三人上樹為自己采集紅松種子。雙方約定,每采集一袋紅松種子為人民幣60元,傷亡自負。9月30日,張某某在采集紅松種子上樹的過程中不慎從樹上摔下,當場死亡。因賠償的問題兩家發生糾紛,張某某的妻子及孩子將尚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法受保護。張某某受僱於尚某,在尚某承包的山林內為尚某采集紅松種子,雙方系僱傭關系。張某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從樹上摔下死亡),做為僱主的尚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約定的傷亡自負的約定違反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該約定無效。而張某某系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受僱於他人從事高空危險作業,上樹采集紅松種子過程中,應當知道危險的存在要注意自身安全,而輕信能夠避免,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力,最終導致自己從樹上摔下死亡後果,對自己死亡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以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8.5萬元達成協議。
作者:李利 牛輝振 來源:平安龍江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