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婚禮被崩傷眼 法院判決僱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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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為他人主持婚禮,不幸在主持婚禮時被婚禮進行中所燃放的鞭炮崩傷。近日,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8,642.71元。
湯旺河區居民王某於2008年5月1日僱傭張某某為其兒子的婚禮做司儀,雙方商定每天的報酬是人民幣100元。2008年5月2日,在張某某坐接親車回到婚禮舉行的酒店時,被王某家燃放的鞭炮將右眼崩傷。經湯旺河區職工醫院診斷為:長某某右眼外傷,左眼黃斑區陳舊性病變,前房積血。經伊春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右眼外傷,晶體植入術後矯正視力0.1,為八級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僱原告張某某為其兒子的婚禮做司儀,雙方產生了僱傭關系。在僱傭過程中原告張某某被婚禮燃放的鞭炮?傷,被告王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傷殘補助金應予賠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李利 牛輝振 來源:平安龍江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