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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傑:中央開除陳良宇符合黨章規定
2009年07月01日 08:08:1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中新社北京六月三十日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傑三十日在國新辦新聞背景吹風會上表示,中央開除陳良宇,是根據重大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的決定,符合黨章規定。

  有記者提問,中國共產黨歷史上有中央委員會委員曾被開除,據中央的規定,中央委員會委員被開除,必須通過全體會議表決。最近一位被開除的中央委員會委員是陳良宇,他的情況是先被開除,再由全體會議追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纔可以這麼做。黨的歷史上,陳獨秀被開除就屬於特殊情況,因為當時開會可能會被殺頭。陳良宇是屬於什麼樣的特殊情況呢?

  李忠傑表示,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確實曾經開除過不少乾部,包括中央委員。這些案例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發生,一般來說,當時都有很多具體而復雜的情況。總的來說,中共一開始對這些處分就有規定,這些規定越來越規范、執行得也越來越好。

  李忠傑還在現場宣讀了黨章中的有關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李忠傑表示,陳良宇犯了腐敗問題,中央當時在調查他,而且已經查實,這是根據重大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的決定。

  陳良宇,原上海市委書記,第十六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根據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二00七年十月九日至十二日舉行的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作者:張蔚然    來源:中新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