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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早上8時,隨著一陣震耳欲聾的鞭炮聲,大荔縣戶家鄉夏家莊村二組村民尹隨生和親友們將一面上書『公正高效,執法為民』的錦旗送到了大荔縣檢察院檢察長曹澄明的手中。『感謝檢察機關,感謝檢察官!要不是你們,我的貸款不但白還了,人現在可能還在看守所裡。』
原來,2004年10月28日,尹隨生從大荔縣戶家農村信用社貸款2.4萬元,期限二年。2006年10月,尹隨生如期償還了這筆貸款本息。半年後,該信用社以信貸部門留存借款借據第四聯『信用社貸款期限管理憑證』為據,將尹隨生訴至大荔縣法院,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法院經審理判決尹隨生償還貸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
今年初,法院催其還款,不懂法的尹隨生纔知道了判決內容。於是,連忙去法院諮詢,當聽說此判決已過了上訴期,早已生效,尹隨生急得火冒三丈。這時有人告訴他,可通過檢察院抗訴。於是他半信半疑來到大荔縣檢察院,以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實,主要證據不足為由,要求撤銷原民事判決。大荔縣檢察院接到尹隨生的申訴後,立即到縣信用聯社進行了詳細調查,經調閱、審查法院的案卷,發現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未認真審查核實證據,錯誤地采用了戶家信用社提供的『信用社貸款期限管理憑證』(信貸部門留存),而非『信用社貸款債權憑證』。因此,錯誤地作出了由尹隨生償還給戶家農村信用社貸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的民事判決,隨即擬提請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2009年2月17日早上,尹隨生又急匆匆來到檢察院說,縣法院因他對法院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而拒絕執行,決定對他實施司法拘留,第二天就是兒子結婚的大喜日子,這可怎麼辦呀。民行科科長楊普選感到事態嚴重,如不及時制止,必將產生錯誤判決,導致錯誤拘留當事人的嚴重後果。於是將情況報告了檢察長曹澄明,曹檢察長立即召開檢委會,決定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並建議取消對尹隨生的司法拘留決定。隨後,法院當即撤銷了對尹隨生司法拘留的措施,並於4月23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作出了對本案提起再審的決定。
近日,大荔縣法院開庭對該案再審,認為原審判決未充分審查信用社借款借據、信用社貸款債權憑證的債權證明,遂作出判決:一、撤銷大荔縣法院(2007)荔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