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出臺『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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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晨報報道,『對他人查辦的案件格外關注,且多方打探』、『超出個人或家庭收入水平進行高消費』、『社會交往比較復雜,非工作關系經常與社會閑散人員或有劣跡人員來往』。今後,甘肅省檢察人員一旦出現上述等情形,輕則被談話,重則將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近日,甘肅省檢察院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檢察機關隊伍管理,及時了解掌握檢察人員的異常思想動態及行為,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全省檢察機關績效考核辦法》和《檢察機關談心談話制度》等法規、制度,在全國率先出臺『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列舉了檢察人員在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處事方面的20餘種非正常表現形式以實施監督教育,防止違紀違法問題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工作方面
1.一段時間內工作不認真,精力不集中,經常發生差錯,拖沓散漫,甚至貽誤工作;
2.一段時間內經常遲到早退或請假,工作時間內不請假外出、脫離崗位;
3.經常無故不參加集體學習、培訓、文體活動等;
4.工作中情緒出現反常,因小事對領導和同事濫發脾氣,接待上訪和外來辦事人員不耐煩、耍態度;
5.將不宜公開的案情、工作內容,隨意透露給他人;
6.對他人查辦的案件格外關注,且多方打探;
7.非因工作需要,經常在辦公場所接待無關人員;
8.經常駕駛公車辦私事;
9.其他異常表現。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