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出臺『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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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方面
1.超出個人或家庭收入水平進行高消費,經常出入高檔酒店、娛樂場所,購買高級轎車或多套住房;
2.個人生活不嚴謹,經常有家不歸,在外留宿,家庭關系緊張;
3.從事與本人及家庭實際收入不相符的大額投資活動;
4.經常借貸他人錢物,又不及時歸還,引起債務糾紛;
5.在娛樂活動中有變相賭博行為;
6.飲酒無節制,影響身體和工作;
7.開車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不良影響或被媒體曝光;
8.其他異常表現。
(三)心理方面
1.一段時間內精神萎靡不振,影響正常工作;
2.思想消沈,牢騷較多,經常流露對社會、組織和同志的不滿情緒;
3.喜歡打聽和傳播小道消息,有意無意搬弄是非,影響部門和同志間的團結;
4. 其他異常表現。(四)待人處事方面
1.社會交往比較復雜,非工作關系經常與社會閑散人員或有劣跡人員來往;
2.崇尚『哥們』義氣,法紀觀念淡漠;
3.組織觀念、集體觀念較差,喜歡搞團團伙伙;
4.因故受到組織處理後,不能正確對待,情緒抵觸;
5.其他異常表現。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