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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文章: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要有創新
2009年07月15日 10:32:3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新華網消息 7月6日出版的《學習時報》刊載了題為《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要有創新》的文章,現轉載如下:

  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要有創新

  □張鋒

  隨著我國進入社會轉型加速期,轉型社會下社會分層、社會流動加劇,社會結構深刻變遷。社會利益分化組合,利益主體出現多元化,利益群體逐漸顯性化,社會利益的衝突和矛盾空前尖銳和激烈,群體性事件將處於高發期。

  筆者對近年爆發的有代表性的群體性事件進行歸納、分類和比較,力求找到不同類別的群體性事件不同的表現形式、發生的不同原因、參與主體身份的差異、事件導致的不同後果以及事件對制度變革的互動程度。第一類以瓮安事件(女學生死亡事件——信息的惡意傳播——影響惡劣、破壞嚴重事件)、隴南事件(市行政中心搬遷——拆遷戶上訪——缺乏有效溝通——爆發惡性的打砸搶事件)、孟連事件(膠農和橡膠企業的勞資矛盾——政府偏向企業——膠農利益得不到合理表達——與警方發生惡性對抗)等群體性事件為代表,這些事件我們稱為甲類。第二類以廈門『PX』事件(政府要在廈門建立PX重大化工項目——市民擔懮環境生態——環保專家與部分市民訴求政府——未果——散步——較理性解決)、上海滬杭磁懸浮工程事件(政府准備建設滬杭磁懸浮項目——市民擔心環境質量——散步——較理性解決)、重慶出租車『罷工』事件(長期不合理的出租車管理體制——在黑車、油價上昇等因素影響下——出租車司機集體休息——政府及時、主動溝通——理性解決)等為代表,稱之為乙類。

  對兩類群體性事件做一個比較,會發現以下問題。其一,群體性事件發生區域不同。甲類多發生在縣城、郊區、農村,乙類發生在中心城市、特大型城市。其二,群體性事件訴求的主體不同。甲類多以農民、工人、拆遷戶為主,乙類是市民、中產階層等。其三,甲類表現形式是一種暴力、非理性的訴求,乙類是一種和平、理性的訴求方式。其四,後果影響不同。甲類造成較惡劣的影響和嚴重的社會後果,對黨和政府的形象產生較大的負面作用。乙類沒有導致太嚴重的政治、社會後果,以較和平的方式解決。其五,甲類的非理性處理和嚴重的社會後果沒有導致制度層面、法律層面的改進,沒有形成制度創新的契機,制度仍然處於不均衡狀態,乙類群體性事件個案的理性解決,但也沒有上昇到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層面,促成新的制度產生。

  基於兩類不同群體性事件的方式和導致的後果、影響,充分說明公民的政治權利的覺醒和公民意識的成長,以及我國城鄉差距、區域差距、階層差距、職業差距、貧富差距逐漸擴大的極化程度。群體性事件爆發也折射了當前社會利益的復雜和利益矛盾的尖銳,也凸顯了我國公民利益協調存在的結構性、體制性矛盾。這是公民政治權利成長,利益表達渠道不暢,利益訴求方式不理性和簡單,政府管理模式滯後,政府和民間缺少溝通,以及制度供給不均衡導致的後果,促使公民使用『弱者的武器』。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2009年我國將會面臨一個更加復雜、困難的經濟和社會形勢,一系列經濟問題、社會問題、民生問題疊加共振,需要我們高度重視。為防控群體性事件的爆發,筆者以為各級黨政組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要理性看待群體性事件,給公民更多的訴求渠道、方式和空間。群體性事件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在特定階段的一種正常現象,是公民利益訴求不暢的結果,黨和政府要以平常的心態處理,不能采取簡單化方式,上綱上線,應該理性對待群體性事件。其實,群體性事件不是個新問題,只是現在受媒介發達的影響和社會開明的推動,報道較多,給我們的印象好像是群體性事件是近期的產物。黨和政府只有以理性的心態對待群體性事件,纔能更好地處理相關矛盾,並找到事件背後的制度原因。

  第二,要創新公民利益訴求的方式。乙類事件中,公民以『散步』、『購物』、『喝茶』和『集體休息』等形式表達自己的利益,我們應該讓農民、工人等弱勢群體也可以通過『散步』、『喝茶』、『集體購物』等理性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利益。在上面兩類群體性事件比較中,筆者發現在大中城市,公民素質較高,民主意識、法制意識較強,參與和表達利益的方式也較理性,黨和政府要主動創新公民利益訴求的方式,讓公民在體制、法律的框架內表達訴求,盡可能減少公民利益訴求的『非理性』和暴力。

  第三,要大力培育公民組織,培養公民精神。公民組織是培育弱勢群體的公民意識、民主精神、政治文化的主要載體和舞臺,公民以組織化的方式參與可以促進利益的選擇、整合、處理,提高利益訴求的質量和理性程度。同時,公民可以通過公民組織協調與其他群體之間的衝突。比如在雲南孟連事件中,如果衝突雙方都有自己的自治組織——假設是膠農協會和橡膠企業協會——那麼在膠農與膠農企業的利益發生衝突時,雙方可以通過各自的組織進行溝通協調,作為組織化的主體,雙方的行為將較理性,矛盾的關鍵點也很好疏通,同時也降低雙方的契約成本和信息成本,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要主動加強與民間的互動,努力形成政府與公民制度化的溝通機制。公民通過公民組織與政府對話、談判和溝通,努力形成制度化參與公共政策的機制,構建一種『回應型』的制度產生機制。這既是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尊重,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須。如在甘肅隴南事件中,政府做出市行政中心搬遷的決定後,可以先和相關的自治組織、利益群體進行溝通,把市政中心搬遷的原因、要求及相關善後政策進行通報,傾聽它們的意見,聽取它們的心聲,爭取它們的支持和理解。這樣政府可以通過民間組織進行社會動員,降低成本和風險,也提高政策的可接受性。

  第五,要以處理群體性事件為契機,推動制度領域的變革和創新。群體性事件的爆發,表面上看是環保、失地農民、大拆遷補償、侵犯公民權益等個案原因,其根源是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各方面長期存在的制度性、體制性和結構性矛盾的結果。而兩類群體性事件處理,不管是較理性的處理還是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後果,都沒有導致制度層面、法律層面的改進,沒有推動制度創新,制度仍然處於不均衡狀態。對群體性事件的理性處理,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個案的層面上,要借助群體性事件的處理來反思我們的法律、法規、制度、體制和機制,爭取主動了解民意,以此為契機,促進制度均衡和制度創新。

作者:張 鋒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