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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發生在昆明的『小學女生賣淫案』,根據昆明警方查證,此事件中的當事人陳艷(化名)賣淫行為屬實,目前警方依法對其作出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對涉案的三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及治安處罰罰款。 據昆明警方新聞發言人姚志宏介紹,昆明警方在辦理劉仕華、張芬安涉嫌容留賣淫案過程中,經依法調查,查證了陳艷(化名)與幸某某(男,三十四歲,曲靖會澤人)、趙某某(男,三十二歲,昆明祿勸人)、徐某某(男,三十歲,貴州納雍人)的賣淫嫖娼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幾名嫖娼違法行為人,根據情節分別作出行政拘留,治安處罰罰款的處罰,對陳艷依法作出了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今年三月,有此間媒體報道稱,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劉芳芳(化名)、劉莉莉(化名)姐妹倆,被警方以涉嫌賣淫為由抓捕,同時被抓的還有其母張安芬和其同居者劉仕華。次日,被全部釋放。事後,昆明警方前後對此事進行了四次通報。警方稱,兩名小學女生並無賣淫相關行為,但是兩人的父母劉仕華與張安芬(二人系同居關系,並非夫妻)唆使劉仕華的另一女兒陳艷(化名)賣淫。三月十六日,陳艷在招嫖時被發現,劉仕華等人以冒名頂替的方法(叫『陳艷』與張安芬大女兒劉芳芳互換衣服)有意讓巡防人員抓錯人,逃避查處。
姚志宏說,此前曾在『昆明女生「賣淫」案』中公開『認罪』的劉仕華(化名)、張安芬(化名),後來又否認容留女兒陳艷(化名)賣淫,陳艷也否認自己賣淫,系遭『脅迫、引誘』不得已而作出『認罪』。對此,昆明警方已發表過聲明,警方對於劉仕華、陳艷涉嫌賣淫案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的,並未存在威脅與誘供的情況,其所有偵查活動受檢查機關監督。
姚志宏表示,此次事件中暴露出警方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將開展針對性的隊伍整頓教育,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而對於事發當日,當地警方派出機構巡防人員存在方法簡單、行為粗暴的情況,有關部門已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了處理。
據悉,目前劉仕華、張安芬涉嫌容留賣淫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新聞回放6月2日,雲南媒體報道稱,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劉芳芳(15歲)、劉莉莉(13歲),是親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賣淫為由將兩人抓捕,同時被抓的還有其母張安芬和其同居者劉仕華。3月17日,他們被集體釋放。警方對此的解釋是:沒能抓到現行,認定她們賣淫的證據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機關通報此事,稱『3·16』事件是由劉仕華等人有意策劃、弄虛作假、暴力抗法、欺騙媒體、誤導群眾,造成的一起影響惡劣的事件。
警方稱,2008年10月,劉仕華、張安芬唆使劉仕華女兒『陳艷』(化名)賣淫,從中牟利,並將居住的出租房作為陳的賣淫場所。後兩人均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