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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斌母親聽到這一結果淚流不止。中新社發 袁爽 攝
被告人在法庭上
7月20日下午3時30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5•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親屬,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等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宣判。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浙A608Z0藍瑟翼豪陸神牌紅色三菱轎車,與同伴駕駛的車輛從杭州市江乾區機場路出發,前往西湖區文二西路西城廣場,想看看該廣場是否還在放映名為《金錢帝國》的電影。在途經文暉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被告人胡斌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並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20時08分,被告人胡斌駕駛車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致使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卓。譚卓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跌至地面。事發後,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裡。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裡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後胡斌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胡斌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 130 1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該行為屬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將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重復評價為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胡斌案發後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具體規定,認定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該院隨即召開了新聞發布會,該案審判長通報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審審理情況。人民日報、新華社、中新社、人民法院報、浙江日報、杭州日報、浙江衛視、杭州電視臺綜合頻道等30餘家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