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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對上述鑒定結果不服,於2005年12月29日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兩家醫院,索賠各項損失21萬多元。
此案歷經一審、二審,以吳敗訴告終。
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根據廈門市醫學會的鑒定,兩醫院在此案中診斷正確,沒有違反診療常規的行為。吳素真要求兩醫院賠償,沒有依據,因此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此後,吳開始四處上訪申訴,終於引起廈門市有關部門的重視。當地一些律師被召集起來分析此案,與會者看法不一。最後,有關部門指定廈門秋生律師事務所楊毅律師為吳素真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已經終審判決,想通過申訴讓法院重審,必須有新的證據。』楊毅接手這個案子後,發現廈門市醫學會對此案的鑒定『在關鍵性問題的表述上比較含糊』。他覺得此案要翻案的話,只有走司法鑒定這條路。因為,相對於『由醫生為醫生的行為做鑒定』的醫療鑒定而言,司法鑒定更有公信力。
2007年3月16日,受吳素真的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對此案作出鑒定,認為當時仙岳醫院診斷吳素真精神病的依據不足。
楊毅據此要求法院重審此案,但兩家醫院都不認可這個鑒定結論。為此,2008年7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醫患三方都能認可的上海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此案做最後的鑒定。鑒定結果也認為,仙岳醫院當時診斷吳素真精神病的依據不足。
廈門中級法院最終采信了上海方面作出的這份司法鑒定,認為吳素真沒有精神病,要求強制治療其22天的廈門仙岳醫院賠償吳誤工費630元、醫藥費3432.7元、交通費350元、工資收入損失21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總計58512.7元。
楊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這個案件暴露出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醫療鑒定能否保證其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對精神病人的判定如何規范化。據楊毅透露,仙岳醫院對吳素真是否患有精神病,其實是存有疑問的,可是該院卻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將其當成精神病人進行了長時間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