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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讀:
兩名花季少女先後命喪出租屋內,案情驚人相似:凶手均為出租屋鄰居,手段『冷酷』;案發時,其他鄰居均聽見了女孩的尖叫聲、呼救聲,而且『聲音很大』,但他們無一例外地選擇了沈默,選擇了冷漠,沒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動。
法律界人士認為,兩起命案,一方面暴露了出租屋治安防范的薄弱,一方面也凸顯了『出租屋鄰居』的冷漠甚至冷酷。
有人提出,對於『集體冷漠癥』,光是道德譴責是遠遠不夠的,應對『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行為追責。
應對見死不救作出合理區分厘清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應加快出租屋相關立法工作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一間出租房內飄出刺鼻的臭味,屋內有一人倒在地上。
警方接到報案後趕赴現場查看發現,死者為女性,屍體已高度腐敗無法辨認,死因為機械性窒息死亡。
初步判斷,該女子死亡時間至少有4天。
兩起出租屋命案驚人相似事情發生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井崗鎮十裡店南新莊。一個月前。
經過緊張偵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兩級偵技人員近日查明,死者小楊,21歲,長豐縣人,家境貧寒,高中畢業後來合肥打工,曾在幾家中檔酒店內乾過領班。6月18日,她搬出酒店集體宿捨,一個人住進了這間出租房。
在圍繞死者的關系人進行全面摸排訪問時,租住在同一樓層的肖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很快從肖某胳膊上的抓痕打開缺口。經審訊,肖某交代了殺人經過。
原來,肖某為籌上網費,將目標投向了剛搬過來的鄰居———單身女子小楊身上。6月23日凌晨5時許,肖某上網返回後便竄至小楊租房處,發現房門並未鎖死,便推門悄悄潛入。當他正准備盜竊小楊放在枕頭邊的手機時,小楊被驚醒並呼救。肖某便用衣物捂住小楊的臉部,致小楊窒息而死。隨後,肖某搶走現金16元、一部手機、幾十元外幣和少量首飾等財物。
此案與4個月前的安徽某大學學生郭某被殺案,可以說是驚人的相似。
郭某因為神經衰弱在寢室休息不好,於是搬到了校外的出租屋內。2月27日晚10點左右,郭某從學校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後,就再也沒有露面。
奇怪的是,郭某的家人或同學能收到從郭某手機發來的短信,但卻打不通郭的手機。郭某的家人感覺可能出事了,於是向合肥警方報案。
與郭某一牆之隔的『出租屋鄰居』鍾某的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3月6日,合肥市蜀山分局刑警隊在鍾某屋內拐角的牆面底側發現了一些血跡。經審訊,鍾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經過:2月27日夜10時許,郭某回到家中時與鍾某因故發生衝突,鍾某將郭某殺害後,將其屍體拋到了對街後面的一個垃圾場內,留下了郭某的手機,並以郭某的名義給她的家人和同學發『平安短信』。
警方在偵查中發現,兩名凶手的行為可以用『冷酷』來形容。
殺害郭某的凶手鍾某作案後一直居住在出租房內並未出逃,甚至坦然接受媒體采訪,滿不在乎地一邊端著碗吃飯一邊描述,『案發當日凌晨,聽到了房間內的動靜』。
肖某的冷酷程度更甚。據肖某交代,由於作案時已是早晨6時許,房間內的響動和小楊的掙紮聲也驚動了周圍不少群眾。所以,他在作案後留在了犯罪現場。加上前一晚通宵上網,十分疲倦,他竟然在小楊的屍體旁睡了一覺,直到6月23日下午4時許。睡醒後,肖某觀察了一下房間的環境,發現很平靜,遂離開現場,臨走時還特意帶走了房間的鑰匙,准備等待時機再次潛回現場,將屍體處理掉。24日晚12時,他又偷偷潛入作案現場,試圖處理屍體。但由於一個人不好操作,最終作罷。
法律無力應對冷漠『看客』?在兩起凶殺案中,『出租屋鄰居』的冷漠更加讓人痛心。
警方在調查小楊被害案時,有很多出租大院裡的住戶反映,他們聽到有女子呼救聲,聲音很大;住在樓下的房客聽見了女孩的大叫聲,並伴有『咚咚』的聲音;住在隔壁的鄰居也說,聽見女孩的尖叫聲、呼救聲……
這些『出租屋鄰居』們無一例外地選擇了沈默,選擇了冷漠,沒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動。
同樣,在郭某被害時,也有『出租屋鄰居』聽到了呼救聲。一位鄰居說,『那天晚上我聽見樓上的房屋內有打斗聲……』但這些聽見響動和呼救的鄰居們沒有出門查看,也沒有報警。
『人們在譴責不法分子的喪心病狂同時,是否還應該反思,究竟是什麼讓這些「出租屋鄰居」冷漠無情?一個電話,也許就可以挽救這兩位少女鮮活的生命,為什麼沒有人願意付出「舉手之勞」?』郭某一位同學的網帖讓令人痛心的凶案變得更加沈重。
有當地居民表示,出租屋的住戶來自五湖四海,雖說同住在一個大院子裡,但卻沒有感情基礎。所以,『出租屋鄰居』其實處在感情和道德的真空之中。
『道德真空的形成是當前社會「利益至上」思想的附屬物。』安徽師范大學教授沈正賦說,現在人們都覺得喊救命、殺人的事和我沒有關系,還有很多人有『沾不得』的想法,不願意『惹事』,這些都是極端自私的想法。
『關於「冷眼旁觀」、「見死不救」的案件屢見不鮮,折射出了社會群體的「集體冷漠癥」。』沈正賦認為,要想根治『集體冷漠癥』,除了要加強對公民的道德宣傳外,還要通過法律來起到一個強制性的作用。
記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建議刑罰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並分類進行處罰: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會承擔風險卻不救,就應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見死不救是我們這個時代多次被提起的嚴峻話題,它有著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但是,若將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則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們可以發揮法律的激勵功能,比如通過立法來獎勵和鼓勵見義勇為,但卻不能將見死不救設定為犯罪行為。
那麼,對於這些冷漠『看客』的行為,難道法律真的無力應對嗎?
有專家認為,對於見死不救的行為,僅僅靠譴責和道德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形勢要求我們把現實中的道德義務上昇到法律的高度,施以法律手段,引導人們促成良好的道德風尚。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用法律規范調整『見危不救』。如法國規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動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生,這樣做對其本人或第三人並無危險,卻故意放棄采取此種行動的,處5年監禁並處以50萬法郎罰金。德國的刑法典也規定:『見危不救』的,要處數年的監禁和罰款。
『當然,我們不能全盤照搬這些做法,但不妨依據國情,適度借鑒。』這位專家表示。
『鑒於見死不救情形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通過立法明確標准,界定范圍,厘清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對於各種形式的見死不救,作出合理的定性和區分,充分發揮法律的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作用,讓冷漠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采訪中,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了這樣的觀點。
那麼,在『見死不救罪或見危不救罪』短期內無法落到操作層面的情況下,面對愈演愈烈的『出租屋綜合癥』,我們該如何應對?記者就此采訪了綜治部門的有關人士。
這位人士告訴記者,由於目前沒有規范出租者的法規,出租者在出租的區域內是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的。因此,應當加快對出租屋、出租者相關立法工作,擴大出租者在出租地的權利義務,像社區自治一樣,賦予出租者配合當地管理部門在出租地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