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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年輕人接連幾天在楚雄施暴,3天內致兩人死亡。楚雄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該團伙犯有故意傷害罪,向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該團伙的12人中有8人未滿18歲,系未成年人,楚雄中院以不公開開庭的方式審理了此案。日前,楊慶東、胡小明、楊雲3名故意傷害案主犯分別被判死刑、無期徒刑。3人不服判決,已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日 時間:2008年5月30日18時楊雲曾與楚雄市濱河樓健體城溜冰場的老板黃某某、楊某某夫婦發生過糾紛,一直伺機對他們實施報復。2008年5月30日18時許,楊雲、胡小明邀約董兵等十餘人攜帶鋼管到濱河樓健體城溜冰場,楊雲用鋼管毆打溜冰場老板娘楊某某,而胡小明、董兵等人則持鋼管毆打溜冰場老板黃某某,隨後,這伙人打砸溜冰場內的物品後逃離現場。黃某某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於同年6月19日搶救無效死亡。他的妻子楊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二日 時間:2008年5月30日21時2008年5月30日21時許,胡小明、楊雲、董兵等人在楚雄開發區『山菌美食苑』門外,與李某某、楊某、張某某發生口角,胡、楊、董等人毆打李某某後逃離。
事後,李某某等人在楚雄開發區『老地方』燒烤店又與胡小明、楊雲、董兵等人相遇,雙方發生斗毆。胡小明用電話聯系楊慶東,讓他帶人趕過來幫忙,隨後便與同伙一起跑到恆益旅社躲藏。楊慶東等人趕到恆益旅社後,對方李某某等人將恆益旅社圍住。楊慶東又立即電話聯系朱彥明,讓他再找些人趕來幫忙。朱彥明帶人來到恆益旅社後便與前述同伙一道,持鋼管、長刀將李某某等人打散,並將跟隨李某某來的李之某打成輕傷。
三日 時間:2008年6月2日19時2008年6月2日19時許,胡小明、楊雲、董兵等人在楚雄開發區錦星酒店門口遇到張某某、彭某某二人,認出張某某是前晚在楚雄開發區『老地方』燒烤店和恆益旅社門口與其打架的人之一。
胡小明等人用出租車將張某某、彭某某拉到開發區某公司大樓附近,對張某某進行毆打。胡小明又打電話給楊慶東等人,楊慶東等4人先後趕來對張某某進行毆打。他們從張某某口中獲悉,顧某某是跟隨李某某參與了『老地方』燒烤店和恆益旅社門口打架的人,楊慶東就讓胡小明等人找到顧某某後,用出租車將顧拉到一處工程工地上,楊慶東、胡小明、董兵、楊雲等人用鋼管、長、短刀刀背、斧頭輪流毆打顧某某,將顧打倒在地不能動彈後逃離現場。
顧某某被打後經搶救無效於當夜24時許死亡。
一人死刑兩人無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慶東、楊雲、胡小明、董兵、朱彥明等12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
法院查明,在三起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楊雲、楊慶東、胡小明是主犯。同時查明,被告人胡小明、楊雲、董兵等人在作案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胡小明在參與故意傷害李之某致其輕傷時,未滿16周歲,不應負刑事責任。
由於被告人胡小明、楊雲屬未成年人,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慶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胡小明、楊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未成年被告人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