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月1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寧波一公司老總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涉案金逾1.91億,鄞州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出生於浙江省寧波市,漢族,大專文化,案發前其本人曾是寧波金誠擔保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老總或實際控制人。
鄞州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寧波金誠擔保有限公司、浙江華健醫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作擔保,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別向眾多不特定個人和單位非法吸收存款1.91億餘元、已支付利息2292萬餘元。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以收取2%—7.5%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孫某、徐某等21名個人非法出借資金3253萬餘元,收取利息541萬餘元;以收取5%—8%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寧波杉杉兒童用品開發有限公司、寧波永寧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27家單位出借資金2.22億餘元、收取利息5780萬餘元。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向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檢舉他人二起搶劫犯罪事實,已查證屬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而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向不特定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有自首、立功的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能認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後,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李某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