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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機關的各項業務中,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起步較晚,在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10年之後纔開始的,但是這項工作發展很快。』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負責人今天(1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多年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為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作出了積極貢獻。
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之一。從新中國成立開始的立法文件中就有相應的規定。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上世紀50年代後期,各地檢察機關基本停止了這項工作,直到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纔又有了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規定。198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民事行政檢察廳,相關工作逐步開展起來。尤其是1990年和1991年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分別實施後,檢察機關按照兩部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對行政訴訟和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職能,逐步辦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訴案件。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真正得到較大、快速發展是在2001年之後。2001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第一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召開。這次會議總結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前10餘年的經驗,提出了『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執法思想。執法思想的確立,不僅解決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定位問題,而且引發了人民法院的共鳴,較好地理順了與審判機關的關系,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由此深入健康地開展起來。
全國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主題,突出監督重點,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注重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和說理水平,確保了抗訴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1997年至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82.6萬餘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5.1萬餘件,法院再審審結民事行政抗訴案件9萬餘件,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調解6.6萬餘件,抗訴案件原判改變率近74%。
與此同時,各級檢察機關對大量不抗訴、不提請抗訴、不立案的案件認真開展服判息訴工作,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注重通過釋法說理進行息訴。對申訴案件中部分處理不公的問題,引導當事人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對一些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各地檢察機關主動與法院、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共同做好息訴工作。如2001年全國檢察機關提出抗訴16488件,息訴18694件;2005年,抗訴12757件,息訴19887件,及時消除了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改革創新理念。各級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探索了許多新機制新經驗:在全國范圍推行個案再審檢察建議,通過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兩種方式啟動再審;開展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實踐,促使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進行支持起訴、督促起訴的探索,對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開展提起民事行政公訴試點工作,較好地解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問題等等。高檢院民事行政檢察廳負責人說,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現在正處於最好的發展時期。